有关劳动合同
已回复2008/1/21 11:23:21
老师: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在2007年9月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且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12月试用期到期后,公司要求签订从2008年1月1日起的正式合同,后来由于公司内部矛盾,他成为牺牲品,直到现在公司未与他签订正式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且公司也未作出辞退他的表示,但他不能享受其他正式员工的福利,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辞职公司是否该支付赔偿,应该怎样才能维护权益?谢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1/21 14: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