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发布时间:2007/1/5 11:41:46 点击数:
导读: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简而言之,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因此,非诉讼法…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务;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仅仅在当事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予以解决的事务。简而言之,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因此,非诉讼法律事务,就广义上来讲,是针对诉讼法律事务而言的,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上加以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则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即具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以下简单介绍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种类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种类

1、按当事人的情况,可分为单方事务、双方事务和多方事务;

2、按一方当事人之多少,可分为单一事务和共同事务;

3、按是否存在纠纷,可分为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和无纠纷的法律事务;

4、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5、按其内容,可分为给付、确认和变更法律事务;

6、按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内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法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十分广泛。但是,由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种类繁多,形式不一,因此,律师办理的方式也应多种多样,而不能千篇一律。根据律师业务实践经验,大致有下列三种方法供律师选择。

1、非诉讼函解

它是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用书信、函电或其他方式,代理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催款、催物等法律事务,以实现委托方的目的、委托事项。实践中,非诉讼函解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既省时,又省钱,较为实用。但是,这种方法不便于工作双方当面交换意见、沟通感情,故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不宜普遍采用。一般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相处两地,平时往来较多,而且信誉较好的法律事务。

2、直接协商

它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利益直接出面,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行为。由律师直接出面进行协商,可以与对方当面交换意见。因此,这种方法便于双方沟通思想感情,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好处较多,是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最为常用的方法。直接协商不仅适用确认性法律事务,而且适用于变更性和给付性法律事务,同时还适用于有纠纷或无纠纷的法律事务。至于无纠纷的单方法律事务,则由律师出面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律师出面办理无纠纷的法律事务,是以当事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的,与当事人亲自办理具有同等的效力。

对含有纠纷的法律事务,律师可能出面主持调解。律师主持调解,就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委托,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中说合和排解矛盾。因此,律师主持调解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公正地居中进行的调解,它与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的调解不同,与法院的调解,更有本质的区别。

律师主持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授权的基础上,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机关,但律师事务所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因此,由律师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尽管如此,律师主持调解还是具有重要作用。它比较灵活、方便、便于和当事人沟通思想,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可为当事人起诉提供准备。因此,律师主持调解不仅不应忽视,而且应当提倡。

3、参与非诉讼调解和仲裁

它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加由调解机构或仲裁机构主持的调解和仲裁。

 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包括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有关主管机关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非诉讼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或称起诉前的调解。在我国,非诉讼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是为起诉而申请非诉讼调解。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不是以主持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身份出现,给予其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参与仲裁,包括参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海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等。

国内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事后达成一定形式的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一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涉外仲裁,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中,当事人依据他们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海事仲裁,是指中国籍当事人与外国籍当事人之间,或者外国籍贯当事人之间因海损事故引起赔偿纠纷所进行的仲裁;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指作为第三者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所进行的仲裁。

律师参与涉外仲裁,既可以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参与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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