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作者:林晓律师 来源:特许经营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8/10/3 11:49:03 点击数:
导读:◆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部与加盟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从合同地位上来讲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合同。不过,如同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一样,特许…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


  总部与加盟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从合同地位上来讲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合同。不过,如同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一样,特许经营合同也是由总部预先制作的,加盟者
只有拒绝合同或接受合同的自由,而很少有修改合同的机会;这种类型合同日本法上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上称为"约款"或"普通契约条款",在我国则称为格式条款或定式合同。对于"约款"规制的法律,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制定中,代表立法例是德国的约款规制法;在亚洲,近年修改的韩国反垄断法中也增添了规制"约款"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世界各国积极进行"约款"规制立法目的,主要是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不过,即使是德国约款规制法,其适用对象也排除法人组织。因此,特许加盟合同虽然具有"附合契约"(约款)的外形,但只要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其法律效力质疑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不过,对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竞业禁止等具体条款的规定是否当然有效,外国法判例与学说有不同解释,需要在合同书制作中多加留意,即有些条款并不是写入合同书中就当然有效。
  总部制定特许加盟合同应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特许加盟合同很难根据某个加盟者的要求做出具体修改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是面向多数加盟者的,如果应某个加盟者的要求进行具体条款修改的话,实际上可能意味着对其他加盟者的不公平。

 

  特许加盟合同条款的设计


  对于总部而言,与其说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不如说起草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由于特许加盟合同是根据特许连锁系统的特点"量身定做"的,面对不同的特许连锁系统、不同的总部,才可能提出具体的应值得注意的参考意见。因此,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我们仅能提供的建议是,设计每一项条款都要考虑它对特许连锁系统的影响。例如,加盟金、使用费数额的设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设定标准,在同行业中本公司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如果数额定低的话,收入无法支撑总部的发展,定的过高,加盟者则可能望而却步,同样也影响特许连锁系统的发展。所以说,特许加盟合同条款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诚实信用积极进行信息公告


  在这方面,日本特许连锁总部的作法是可资借鉴的。在日本法上,设定有"法定信息开示制度"而没有"登录公告制度"(参见
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现在日本特许连锁协会数据库登录备案的总部公告信息,是根据该协会会员自律规则进行的。许多大型特许连锁总部都主动地超过法律规定范围而进行信息公告,以示诚信。

 

  注重合同签订前交涉中的合同说明


  特许加盟合同系列文件内容复杂,即使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研读也需要时日。对于加盟者来说,能够理解合同条款,不仅是接受合同条款继而签约的前提,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保障。因此,总部应重视合同说明工作,如果加盟店开发人员无法胜任,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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