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系统导入期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林晓 律师 来源:特许经营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8/11/3 15:03:48 点击数:
导读:(1)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许可  特许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总部的注册商标及其他象征营业的标识作为特许授权内容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因此,特许总部或其关联公司首先应当是注册商标持有人(商标权人)。由于在…

  (1)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许可

  特许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将总部的注册商标及其他象征营业的标识作为特许授权内容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因此,特许总部或其关联公司首先应当是注册商标持有人(商标权人)。由于在我国采取商标注册主义,商标权依注册而产生。注册主义意味着与商标使用的社会事实相脱离,承认注册主体创设权利的设权作用。因此,注册主义不追认已经存在着的社会事实,而由注册设定独占排他权,据此形成将来的社会事实并加以保护。在注册主义下的法制具有如下特色:
  ① 商标不论有无使用,只要其注册存在就允许其存续。因此,为了将来使用而预先注册是可能的,同时,法律不苛求使用义务,承认自始就无使用意思的防护商标。
  ② 不承认使用主义立法中的拟制使用(constructive use),即商标一旦得到注册,溯及申请日视为其使用已开始,在现实中即使不使用该商标对于其申请日后的使用者(除先申请或根据外国申请享有优先权者之外)也具有优先权。
  因此,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取得并不等同于该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的使用”意味着在商品的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将商标标识贴付于商品之上。
所以,总部在导入特许连锁系统时,必须注意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注册商标。否则,该商标无法成为特许授权的内容,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加盟费、使用费的对价法律关系也就相应受到阻碍。
  另一方面,在进行再特许(分特许或国际特许)的情况下,分特许人应当注意获得商标权人(licensor)的使用许可(license)。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总部可以作为被许可人(licensee),在该地域使用该商标。例如,便利店连锁日本7-ELEVEN公司在导入特许连锁系统时,获得了美国7-ELEVEN总部的授权许可,以后台湾7-ELEVEN公司、香港7-ELEVEN公司也是一样;同样,中国国内的北京7-ELEVEN授权情况则是由日本7-ELEVEN公司、台湾7-ELEVEN公司和北京的合作伙伴共同组建的合资公司获得了授权许可。
 
  (2)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的信息披露
  在我国,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人承担向被特许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至少涉及两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是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具体要求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是基于民法(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信息提供、披露义务。
  根据日本近年的判例,在总部与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特许人对被特许人负有“以恰当且客观地提供信息为内容的诚实信用原则上的保护义务”,并且该项义务因具体的事实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关于店铺选址调查、商圈调查、营业收入或投资预算分析预测等信息的提供,特许总部如果没有将“恰当且客观的信息”提供予加盟者的话,总部将负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应当对由此给加盟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所以,作为特许总部在提供市场调查、投资收益分析等信息时,调查手段、方法和依据必须是科学、严谨的。
 
  (3)经营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
  将要实行特许连锁化的企业,实际上应是已有若干直营门店,并在经营直营店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经营专有技术。一方面,掌握经营专有技术是特许连锁总部成功的关键,即使有了经营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二者不能等同),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而被竞争对手获得,总部的竞争优势将会丧失;另一方面,特许连锁化的特点也使得总部对经营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之直营连锁情形下更为困难。因此,在开展加盟募集活动前,周密地设计经营专有技术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非常重要。
  除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要求被特许人签订保密协议、缴纳保证金外,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还应当规定加盟者及其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自总部处得到的特许经营合同法律文件、商务文件进行复制、传播或交给其他竞争对手;同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还应加入竞业禁止条款。
 
  (4)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与多数加盟者签订的,它具有特许授权条件上的统一性、全体加盟者的平等性、总部与各个加盟申请人交涉合同条款时不得进行大幅修改等特点,所以,在特许连锁系统创立初期的合同条款与系统步入成长期后的合同条款,在实质上不应存在差异。在特许连锁导入初期,应从特许经营体系发展的立场制定特许经营合同。
  此外,什么是特许连锁系统发展中的重要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如何规定?为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何种预防措施?这些都是总部在创立特许连锁系统初期,应当通过特许经营律师来解决的问题。同时,在美国、日本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大量判例,对有关特许经营纠纷的类型、判例法理的研究,也可以作为现在制作特许经营合同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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