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怡"出现经销权纠纷 北京经销商告"好孩子"

作者:韩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20 10:05:46 点击数:
导读:5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七色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案。原告诉称,1999年开始,原告获得新安怡品牌婴儿用品、护理用品等系列产品的北京市场经销权,…

     5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七色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上海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一案。

    原告诉称,1999年开始,原告获得新安怡品牌婴儿用品、护理用品等系列产品的北京市场经销权,原告一直是新安怡产品的中国大陆地区的最大经销商。后被告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新安怡产品的全国出货权。2008年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后合同被被告将仅有原告盖章的合同取走,并同意在被告签字盖章后交原告一份。但被告仅将合同的复印件交给原告,并声称原件销毁。

    其间,被告无故拖延交货,在北京自建销售门店,自行开发新安怡产品的北京市场零售客户,并以不正当手段劝诱原告员工离职。2008年3月21日,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被告及北京市场另一经销商三元圣普公司在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北京新安怡市场管理以及经销商进货目标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确定原告一季度进货目标的差额可以在二季度完成。

    2008年4月3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的妇婴产品展览会上,被告在无故禁止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以市场价9折的价格进行新安怡相关产品的销售后,自己却以市场价6折的价格进行销售。同时,被告还以发放产品目录的形式为自己进行促销活动。

    此外,被告还对外宣称取消原告作为新安怡产品北京经销商的资格。2008年4月13日,在《经销协议》仅签订1个多月,且原、被告及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各方就《经销协议》中的进货目标达成新的一致的情况下,被告单方面向原告发送《终止协议通知书》,以原告2008年1月1日起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经销目标的75%为理由,通知原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终止《经销协议》。被告的《终止协议通知书》所依据的理由与事实严重不符,违反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的合意,该《终止协议通知书》是无效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经销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不能继续履行,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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