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压死人驾车离开理赔被拒 是否"擅自"离开成焦点

作者:李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5/29 11:05:35 点击数:
导读:5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将自有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

     5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原告王某将自有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等,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期限一年。同年10月13日,王某同事郭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在倒车过程中,将一路人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郭某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即车主王某赔偿车祸受害方家属各项损失107326元后,持相关手续向被告索赔,被告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郭某擅自撤离现场,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又查明,本案事故中,肇事司机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但原告王某认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郭某主观上并未发现出现事故,而且对此交警事故认定书及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均未认定郭某是明知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擅自撤离现场。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在本案中,原、被告民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保险人免责情形。对此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还是法院刑事判决书,皆认定是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但未认定是“擅自”离开现场。因此,不符合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情形,被告该项答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三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的保险金107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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