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万存款不翼而飞

作者:林劲标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8/6/13 9:56:45 点击数:
导读: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绿景支行向原告潘某支付存款128万元及相应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曾以个人名义在被告银行开设一张设有…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佛山绿景支行向原告潘某支付存款128万元及相应存款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潘某曾以个人名义在被告银行开设一张设有密码的储蓄存折,截至2007年11月19日,账户尚有余额128.5万余元。同日13时46分,被告银行为一名自称为陈永的客户开办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开设了一张牡丹灵通卡。当日16时许,被告银行为陈永办理了转账业务,将原告潘某账户内的128万元转账到陈永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同月20日,原告潘某持存折到被告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告银行以该账户128万元已被支取为由,拒绝原告潘某取款。原告多次与被告银行交涉无果后,以被告银行未经原告同意径行将其128万元存款支付给他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支付128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另查明,原告潘某提交法庭的存折原件中,明确记录最后一笔业务的发生日期为2007年11月16日,存款余额为128.5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银行称,事发当日,取款人陈永系持本人和原告潘某的身份证以及一个活期存折到银行办理的转账业务。取款人出示的存折,无论从材料、样式、颜色等或是户名、账号、余额等均与原告潘某正在使用的存折无异。该存折顺利通过银行磁条识别系统,在陈永输入了正确密码后,根据规定,凡是在银行柜台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另外,被告银行业务员亦核对存款人和取款人的身份资料,最后才按陈永要求,将原告潘某账户内128万元转账至陈永的牡丹灵通卡账户。被告银行认为整个流程完全依照规定进行,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词精要

存款与存折不可分离

    法院认为,原告潘某庭审中出具的存折原件,记载了2007年11月16日前的各次交易记录,也即被告银行在此前均以实际交易行为确认了涉案存折的真实性,故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存折是储户存取款和利息的凭证,存折上的权利与存折这个载体不可分离。现原告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且该存折尚有余款为128.5万余元的记载,故原告要求被告按规定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合法。被告无法举证原告持存折系不真实存折,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原告现持存折上没有诉争交易记录,故名为陈永的人使用的用于支取原告款项的存折应为虚假存折。另外,该男子使用原告所持真实存折之外的虚假存折在被告处取走原告款项,足以说明银行未尽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银行密码等问题,法院认为,储户的密码并非只有储户个人掌握,被告的系统中也有储户密码等信息。据此,无法排除该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证及存折均为伪造并从被告系统中盗取有关原告存款信息的可能性,也无法排除被告因他人伪造的身份证和存折及盗取有关信息致使原告款项被转出的可能性。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提款手续完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提款,其行为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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