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的角度看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企业过程中的作用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8/6/27 14:29:42 点击数:
导读: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点击新华网天津频道,我们邀请到律师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允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威杨律师,请杨威先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杨威: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点击新华网天津频道,我们邀请到律师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允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威杨律师,请杨威先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杨威: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在我们开始今天的话题之前,请杨威律师对允公律师事务所做一下介绍。

  杨威:

  他是为我们提供上市的法律机构,我们一直是国内外的商务和精英群体保持非常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我们也拥有一个非常现代的律师团队,我们律师的结构是非常科学的配置,现在所里有律师16名,他们都毕业于国内一些著名的法学院校,其中有一部分律师也具有非常好的教育背景,有硕士以上的学历的律师有几位,其中这里面不仅仅是有比较好的,同时他们有非常好的职业的经验,有20余年的职业的过程,律师本身也是非常注重经验的这样的职业,这样的结构就使我们既有非常优秀的青年律师,也有经验非常丰富的资深律师,以及具有法学底蕴很深厚的教授、讲师,可以说这些律师的资源是我们为客户提供非常优质法律服务的一个保障。

  我们的业务领域现在主要是涉及到公司、地产、金融、以及涉外的法律服务,在为客户提供这些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我们本着开拓创新、精益求精的精神为客户服务,而且这也符合我们天津现在提出来的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作为律师来讲我们而要不断的解放我们的思想,为客户提供更新型的,更广泛的法律服务,把过去的传统意义的律师服务领域逐渐的拓宽,这也是我们律师事务所在符合现在天津乃至全国经济发展的情况之下,对于律师方向的把握,以上就是我们律师事务所简单的情况。

  主持人:

  咱们融洽会的举办吸引了国外众多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请问您,给我们说一下从投资角度来看,私募基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般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以及律师在整个过程中的作用和工作?

  杨威: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当中,一方面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另一方面在生活上也有一些资金需要寻找投资的目标公司,当两者在寻找的过程当中,他们觉得有很好的合作机会的话,要开始进行下一步的合作,从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就是这样在过程当中产生一种形式,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企业的过程当中,有一个企业的进入阶段会产生法律的问题,再有一个股权基金进入企业之后会有管理投资的内容,这就叫管理投资阶段,在这个阶段会有一定的法律问题,以及最后基金进来之后运作的非常成功了,基金要有一个退出的机制,在退出的阶段上也有相应的法律。我们总体来说,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目标企业过程当中,它会在三个阶段产生问题,我们就从三个阶段来逐一的给网友朋友们介绍一下他每一个阶段律师工作的特点。首先我们先说进入阶段,基金要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可行不可行?我们要进行一个可行性的分析,在可行性分析过程当中,首先第一就是你投资的方向,投资的方向一定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的方案你的方案一定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知道现在我们的法律也是在不断的修改,建立更加的法律体系,在这个过程当中,通过律师的介入就能够使我们的投资方和融资方对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基于律师队此事项出具的律师意向书作出一个判断,委员得出一个结论,究竟我们的项目是可行的还是不可行的,如果具备可行性,我们就将进入下一个阶段,进入可行性了下面就有投资方要接触目标企业,要去了解具体要投资的企业目前的项目、经营的情况,这里面就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以及诸多的信息,这个过程过程当中双方要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更多的会去站在融资方的角度来看,也就是中小企业,主要它的信息量会在谈判的过程当中、合作的过程当中让投资对象、让基金会去了解,基金要保守秘密的,这是简单的说是这样的情况。

  除了保密协议以外,还有一个就是中小企业需要钱也好,我私募股权基金要给你投资,作为投资方我也要对我的资金投入以后我能不能很好的收回我投资的回报?实际上这就有一个它对于目标企业进行调查的过程,这个调查称之为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的状况、通过律师充分有效的调查,得出一个结论,得最后出具一份调查报告,作为投资方可以基于报告对目标企业作出判断。如果经过前期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双方有了一定的合作意向之后,双方投融资的双方要签订一个合作的意向书,同时根据合作意向书在签订控股协议或者其他的协议,这就是在基金进入企业过程当中大致的律师会去开展工作的几个方面。

  接下来就是管理投资阶段,既然这么大不笔的基金进入企业,要保证这笔资金在企业能够很好的被使用,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方得到回报,使融资的接受投资的目标企业能够很好的再进一步的发展,在这个过程当中,一个积极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为什么我们要叫它积极而有效的管理过程?有效从字面可以理解出来,作为投资方,它希望你的企业有一个很完善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的每一个发展的情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的决策,要及时的与投资方进行沟通,这里面就要有报告的制度,或者是说监控的制度,以及参与资产决策的制度,使这些制度得到实施,保障这些资金在运作过程当中的安全性,安全性是一个底线,除了安全性之外还要有更好的收益,更好的资金被有效的运用起来,能够得到投资的回报。在这个过程当中,使管理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力的同时,它并不是说束缚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说从另一个角度是非常积极的,给你一个完善的制度,同时为你创造很多的发展的机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所以我们称之为积极而有效的管理制度。

  说到积极,我下面想说的就是律师在这里面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去建立一些制度,使投资方的资金的安全性有保障,使目标企业能够积极的发展,除此而外还有很多律师我们讲它叫增值的法律服务,或者是更广阔领域的法律服务,它会帮助这个企业建立一些非常完善的法律的制度,我们举例子来说,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使它的开发的技术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还有一方面就是还有可能通过投资方一些资源,甚至是律师的一些资源,为这个目标企业提供更多的战略合作的伙伴,为他的经营提供商机,这是律师传统律师事务所没有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了,作为提供中介的律师事务所,它的服务内容实际上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发展,这块主要是讲到管理的过程当中、投资管理等。

  最后基金进入之后是为了收到回报,当他经营的很好的时候,回报也收到的时候,就会有退出的问题,如何退出这是比较复杂的过程,作为律师就要协助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去确定一些产权、制定非常适合双方退出的方案,比如说我们举例子说,现在有通过上市、通过并购退出哪一个方案最适合双方的,我们就要制订方案,协助和帮助企业去办各方面退出的手续,甚至做上市前的准备及为企业的上市提供进一步的深层次的法律服务,这整个的内容就是律师在退出过程当中要做的工作,这个我不详细的讲了,我想网友朋友们知道这个之后应该有大致的概念性的东西,这三个阶段主要就是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进入企业过程当中所主要的工作内容。

  主持人:

  听您刚才介绍,私募基金在进入企业过程当中,包括进入阶段、管理阶段和退出阶段,这三个阶段,其中进入阶段有一个合作意向书的确定,杨律师您给我们说说合作意向书是那种它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杨威:

  合作意向书是投融资的双方,在某一个项目进行实质性的谈判过程当中所达成的,作为供应双方表达自己投资意愿的法律文书。既然是意向书,在实践过程当中,大部分的意向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法律效应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是取决于签订意向书各方的约定,如果意向书缔约各方都约定我们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我们签订之后要按照法律意向书来签订,那么这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就要寻求法律保护。大部分意向各方还是没有采取这种形式,多数没有明确的约定,究竟有没有法律约束约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就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个别约定的才有。所以说,意向书只是双方谈判的一个初始点,是双方表达过程当中,投资过程当中的重点的问题、重要的问题做一些说明,其中的约束性的内容是比较少的,意向书是为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实质性的合作奠定的一个基础,提供基本的依据是正式合同的一个先导,正是基于这个特点,在实践过程当中是大部分没有约束性的。

  主持人:

  在管理投资阶段工作中,律师可为企业提供增资法律服务以及协助投资方建立对企业的监管机制,现在请您具体解释一下这两方面的工作?

  杨威:

  国内以及国外的通行的运作经验来讲,作为投资人一般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是其他的考察,前期的论证,但是毕竟投资是有风险的,作为投资方一般为了降低投资风险,会采取分期、分阶段的注入资金,而一般不会说我一次性把投入的资金全部注入企业,正是因为有一个阶段性的设计,我们的目标企业投资方会要求他在一定的时间点上要达到我们投资的目标,我们一定要实现我们的目标,在这个过程当中,就对企业会有一个核定,会有一个考核,会有一个考察,这也是一个监管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设计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的法律的体系,有一个制度,这个制度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要投入人力、财力、物力,投资方来讲会根据自己的项目去选择适合自己的监管的制度,我们律师作用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帮助他去选择监督、管理的模式,基于这种模式,再去协助他建立一些监督管理的制度,刚才像我们前面讲的很有效、有力的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战略发展进行指导,诸如此类的制度,都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之下去制定,制定一个最符合本企业的,也是能够保障投资人权益的一个监管制度。

  主持人:

  项目运作成功以后,律师还需要做哪些工作呢?您介绍一下。

  杨威:

  刚才我们讲到在整个项目运作成功之后有一个退出的问题,刚才我也讲到,退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过程,它是一个基金的入口,出口可能更复杂一些,项目经过了一些运作,有一些企业可能项目比较成熟,公司的发展也很稳健,它已经达到了一个可以上市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有可能会择上市作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方式,这个过程有的当然是写着公开上市IPO,有的上市准备,后期上市工作,如何通过股权的变化来实现投资人的投资的目标,我讲的只是举一个例子,讲投资退出的一个方式,实际上作为投资退出有很多的模式,参与项目、上市、收购兼并、现在我们提出来一个反向的收购,这些都是企业退出的一个机制,在退出的过程当中,就需要在律师的帮助下去确定我选择哪一种模式,我会选择上市?收购、也有的时候项目会经营不好,经营不好会产生清算的问题,在这些过程当中,都需要律师帮助下去确定退出的方式,确定完退出方式之后,要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件,谈判、起草、审阅各种法律文件,以及同证券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进行接触,在这个过程当中,在整个退出方案实施过程当中,事实上就需要律师提供很多的法律服务的。除此以外,还有一些登记变更的手续都是需要律师的。我感觉退出复杂程度远远胜过于进入,这里面可能更加需要律师,律师的依赖程度会很高。

  主持人:

  今天通过杨律师的介绍,我觉得律师业在整个投融资过程当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非常感谢您非常精彩的讲解,最后请您对今天整个的话题做一个总结。

  杨威:

  在私募股权发展过程当中,我们作为律师,我们谈的更多是法律问题,我有一个总体的感觉,现在的法律环境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已经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的途径。在2006年底银监会通过了《信托公司的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的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也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两个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的加速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阳光化,为什么我们讲阳光化,虫我们过去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是不准许拆借的,如果企业有了资金需求传统的讲都会从银行贷款融资的渠道是大家需要很多的,但是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它是近几年在国内提出来的,这两个法律规定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同时在2007年6月1日实施新的《合伙企业法》,在新法当中规定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这就使我们现在国内的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能够与国际接轨了,因为在国际通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大家更多的会去选择合伙的形式,现在我们有这种法律了,作为过国内的本土的基金业可以采取这种形式,就避免在公司治理下的双方增税,减少税负,减少税负的同时,也提高了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效率,有限合伙的模式会更灵活,加快基金运作的速度,提高了效率,同时也拓宽了募集资金的渠道,我想从法律的制度本身来讲,它推动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不仅仅是法律上是这样的情况,央行也表示要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这是传统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好的一个补充。我们从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现状来看,也是具有非常好的前景,在2006年成立了国内第一只权重式背景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最近社保基金业获得批准,可以涉足私募领域的投资,从以上的种种迹象我们来看,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私募股权基金本身的发展,以及金融机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的主要的策略来看,都表明在中国我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的投资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高峰,这对于中企业可以说是非常振奋人心的消息,企业的发展是离不开资金的,有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必将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必将带来经济的繁荣,可以说在经济繁荣大的背景之下,给中介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律师我们作为中介机构之一,我们经过近几年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了解,从我本身来讲,在第一届私募股权基金我们就参加这个会议,对它是非常的关注,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有效、有力的法律服务的保障,我希望通过律师的服务,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保驾护航,使每个项目发展都可以达到互惠多赢的皆大欢喜的非常好的结构,同时也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我们很好的法律服务。

  主持人:

  谢谢您。再次感谢杨律师接受我们的访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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