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将于4月1日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4-3-30 15:47:03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将于4月1日开庭审理  新华网南宁3月30日电(记者潘强)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依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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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南宁3月30日电(记者潘强)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被告人胡平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依法提出上诉,4月1日,本案二审将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当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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