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被绑床上遭掐死 家属要求追究护士刑责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5-20 9:58:13 点击数:
导读:为防止患有精神病的24岁男子罗某自伤,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但因值班护士未按时巡视,第二天,护士才发现罗某竟被同室的病人掐死,而行凶病人也是一名精神病人。悲剧发生后,因检察机关对当班护士不予起诉,罗某…

为防止患有精神病的24岁男子罗某自伤,医院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但因值班护士未按时巡视,第二天,护士才发现罗某竟被同室的病人掐死,而行凶病人也是一名精神病人。悲剧发生后,因检察机关对当班护士不予起诉,罗某的母亲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当班护士的刑事责任。

昨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当班护士杨某犯医疗事故罪,但因医院已与家属达成协议,向其做出50万元赔偿,杨某也被医院开除,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事件

因特护被绑遭室友掐死

1999年11月29日,24岁的罗某因精神受到刺激被送往海淀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精神病症”,医嘱为精神科特护,也就是需防其冲动、需要巡视。

住院当晚,因罗某拒绝服药打针,医院就用保护带将其绑在床上。被绑的罗某后又吵又闹,医师就给其注射了10mg安定。次日早晨6点10分,罗某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经查,罗某的死是被同室39岁的精神病人唐某扼颈机械性窒息死亡。而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据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时,杨某作为大夜班副班护士,未严格履行巡视职责,没有按规定定时松解罗某的保护带,导致罗某被掐死。

2000年1月19日,北京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与死者罗某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50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对护士杨某给予开除处分。

辩解

当班护士称应由医院担责

据护士杨某称,由于罗某被送来医院时比较兴奋吵闹,杨某就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其入住,并对罗某采取了保护措施,用绑带把他绑在病床上。把门锁上后,下午3点杨某就下班了。

晚上11点多,杨某再次来到单位上夜班。凌晨1点30分,他和另外一名实习护士郝某与前班护士办理交接。清点人数时,杨某发现罗某的病房里又新进了一个病人唐某。

凌晨2点左右,杨某又巡视了一次,但没有进病房查看。

次日早上6点多,郝某找到杨某说罗某有些不对劲。此时杨某发现,罗某还被捆着,身体已经僵了。

杨某称,自己虽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称,杨某未按规定巡视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罗某死亡的结果发生。“罗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医院管理混乱,工作交接脱节,上一班医护人员错误安排病房、没有及时松解保护带也是原因。”

作为实习护士的郝某称,按规定,应该对病人每隔10分钟巡视一次,对罗某这样的病人应该重点观察。此外,对于罗某这样有被约束病人的病房里,是不能再入住没有被约束的病人的。

医院出具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对罗某都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当晚1点半杨某接班以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罗某的护理记录,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罗某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判决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2006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将此事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定,杨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但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不起诉。为此,罗某的母亲赵某向海淀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时,海淀法院认为虽然罗某的死亡是由另一位精神病人造成,但医院也存在管理不当和严重失职。而杨某身为当晚值班副班护士,事发时代表医院承担巡视、护理职责,其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医院没有履行好保护患者安全职责的表现之一,与该死亡结果存在着重要的因果关系,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后,罗某家属提起上诉,认为对杨某的处罚过轻。而杨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罗某的死亡后果并非由自己造成的,其不构成犯罪。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罗某家属和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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