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聂树斌案五大疑点已撕裂原证据证明体系

 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时间:2015-5-21 9:49:45 点击数:
导读:聂树斌案复查听证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强烈期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处理。我认为,聂案迷雾重重,疑点很多,不论从证据事实和法律理由上己符合立案再审要求,山东高院应当在最高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再审,极力查清聂…

聂树斌案复查听证后,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强烈期待司法机关作出公正处理。我认为,聂案迷雾重重,疑点很多,不论从证据事实和法律理由上己符合立案再审要求,山东高院应当在最高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再审,极力查清聂案重大疑点,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满足社会的热切期望,并藉此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认为聂树斌案件存在以下五大关键疑点:

一、存在刑讯逼供的重大可能性。聂树斌被拘禁后4天的讯问笔录不翼而飞,内幕如何?这是本案关键问题之一。因为聂树斌被拘禁后,公安办案人员不可能不讯问,当时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24小时内必须讯问被拘留人。而且事关命案,公安人员急于破案,在正常情况下,必然会连续突击讯问,而且有可能使用违法手段。据办案人员说聂树斌为口吃,需多次讯问,才能完成案件全过程的讯问任务。因此前面4天讯问笔录失踪极不正常。也可能由于聂树斌开始不招认,或者“胡说八道”,办案人员就将其隐藏了或者毁掉了,如果这样做,就违反了刑诉法规定的办案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的要求,“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4天讯问笔录失踪是查明聂案的重要突破口,决不能以原办案方说一句“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就不了了之。何况申诉律师找到曾与聂树斌关押在一起的纪某,他转述了聂树斌亲口对其说的被残酷刑讯的具体情节:“他们不让睡觉、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还用电话线电我、用皮管子抽我,打到精神恍惚、精神崩溃的时候,就把写好的讯问笔录拿来直接让我签字”。讯问笔录缺失和纪某证言表明聂树斌很可能受到刑讯逼供。要查清这个问题,必然会遇到重大阻力,那就看司法机关及有关领导的决心了。而且河北原办案方有责任讲清这个关键问题,否则山东高法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聂树斌的处理。

二、花衬衫的重大疑点并未合理排除。一是花衬衫来源不明,聂树斌口供虽多次说从三轮车上拿的,但也有几次说是从破烂堆中拣的,聂的口供离案发时间很近,怎么会发生明显差別。至于三轮车主梁某则说根本记不清三轮车上是否有花衬衫。二是由于被害人尸体腐烂,其颈部留痕己消失,现场勘验笔录只是说“窒息死亡”,而无法鉴别是用手掐死或者是用花衬衫勒死。三是花衬衫作为物证应尽量保留原貌,即便需要清洗辨认,也应当在清洗辨认时有见证人,否则谁证明你辨认的是原物呢?

三、被害人尸体是否有骨折问题没有真正查清。据现场勘验笔录,康某尸体没有骨折迹象;而申诉代理律师将尸体照片给著名法医专家(庄洪胜和胡志强)鉴别,他们联合出具意见书,认定有3根肋骨缺失。由于法医对被害人尸体未作解剖,只从腹背表面观察,难能准确认定是否有骨折,这是聂树斌和王书金口供的一个关键分歧。但是据申诉律师说,被害人尸体不是火化而是土葬,则按法医常识,如果开棺验尸,是否骨折,可望一槌定音,真相大白。

四、为什么不提取被害人阴道精子。法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发现女尸,法医验尸,必定要考虑是否是强奸杀人,必须在女尸阴道内提取液体,检验是否有精子。发现康某尸体,离康某死亡仅一周,虽然在高温天气,尸体己腐烂,但精子仍会保留,应当提取作为生物样本。遗憾的是现场法医没有这样做。聂树斌的供述说,他的生殖器己进入阴道并射精。即便在聂供述之后再解剖尸体,仍然存在在阴道提取精子进行鉴定的可能性。但是这些机会都被公安法医人员放弃了。现在能证明聂树斌犯强奸罪的只有聂本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任何实物证据可以印证。如此单薄的证据能证实聂树斌犯有强奸罪吗?聂案强奸是因,杀人是果,因果相联,互相依存,因之不在,果何能存?

五、书记员假签名问题。现在经笔迹鉴定,己经证实,有6份重要诉讼文书是办案人员(书记员)代聂树斌签名的,指印是聂本人的。代签的“理由”是防止聂在签名时用钢笔刺人或自残,这种理由似乎有点滑稽,实在难以令人认可。进而追问一下,聂的真手印是怎样捺上去的?真叫人不敢想下去。办案有时于细节上显真相。聂案在办案程序上漏洞实在太多,作假也罢,草率也罢,却都让严肃的司法形象黯然失色,通过这样的程序认定的事实确实较难符合客观真相!?

在简要分析了上面五大疑点之后,我再表达下面两点看法:

第一,聂案现有材料和疑点己符合立案再审条件。聂案发生和处罚于20年前,其办案是否违法应当以当时法律为准绳,但是聂案是否提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应当适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用黑体标明的三部分文字都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而且都是有利于实现申诉人立案要求的。譬如在聂案中发现的法医专家提供的认定被害人有骨折现象的证据、纪某作证聂树斌曾经被刑讯逼供的证言,这两个新证据都说明原审法院可能定罪错误。另外,前4天讯问笔录的缺失与纪某的证言说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聂树斌的口供可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特别是第四项,办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此处公正审判主要是指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来讲的。综合聂案情况来看,对聂树斌定罪的证据,是以聂树斌的口供为主线,一定的实物证据和证言配合印证而形成证据证明体系的。而此案现有的五大疑点(此处尚未包括申辩律师强调现场发现被害人钥匙的新证据)已经撕裂了原裁判“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体系,因此完全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而且也只有启动再审才能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查明原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被害人是否存在着骨折现象,为什么不提取被害人阴道内精液,花衬衫的来源不明等情况。总而言之,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就要毫无疑问地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聂树斌案。

第二,应当在聂树斌案件重新审判中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该原则在79年刑诉法中没有规定,96年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强调了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这两项重要原则。根据此原则,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最后的处理应该有三个可能性(只从强奸杀害康某案来看):一是王书金是真凶,聂树斌无罪;二是聂树斌是真凶,王书金不是;三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聂树斌与王书金都不能认定为真凶。第三种可能表面上看来或许难以理解,甚至部分社会公众也难以认同,但这正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审判案件的一种选择。无论是哪一种选择,都必须立足证据,于法有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坦诚地说,如今这个案件进一步如何处理,是否提起再审,以及再审的结果如何,万众关注,社会热期,对山东高法以及相关司法领导部门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一个重振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难得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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