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领导干预司法案例的反思

  发布时间:2016-7-26 10:55:29 点击数:
导读:益阳领导干预司法案例的反思.“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干扰,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着各种“因公”名号介入的权力操控。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万字报告中提到了唯一一起领导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协调”案件、多名司法人员因此被追刑责。日前,报告中提及的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的审理全部结束,相关领导干预具体命案导致轻判的案情细节被披露。有公诉人称,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领导干预司法要被记录、通报和追究,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部分表述,随即推出的具体化制度设计以及公布的典型案例,在尝试确立一种规范,那就是对权力干预司法说“不”,而且是制度化地、郑重其事地说“不”。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干预司法案,在最高检报告中被详细点出,此时藉由案件审理所披露的干预详情,让公众有机会目睹“领导干预司法活动”的具体表现,从个案出发的制度反思相信也更有助于完善具体制度、强化司法本身的抗干扰性安排。

领导干预司法,究竟有多容易?益阳案例给公众展示的可能是其中很普通的一角,司法案件进入流程,案中利益相关方辗转与地方党政领导取得联系,市委书记的一个“招呼”通过一个饭局轻松传达到侦控审各方,随即启动的重罪轻判努力,几乎势不可挡,有侦查机关提供的立功减刑机会,有公诉方的违规降级起诉,有审委会“力挽狂澜”减少基准刑70%的从轻判刑,还有检察机关明知重罪轻判但却不抗诉。合议庭判断在审委会被轻松否决,审委会成为所谓“案外因素”横行的场所。庭审虚化到如此常态,这是最令人吃惊的地方。侦控审“一条龙”参与勾兑,可以看到,面对地方党政一把手的干预举动,司法机关几乎丧失所有抵抗,甚至主动配合、借机从中牟利(哪怕只是蝇头小利)。

基于这样的司法现状,启动的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能否最大限度杜绝类似“吃人家嘴软”的问题,有待实践检验。最大限度的人财物省以下统管,在戒除司法地方化遗毒的努力中,也要警惕省一级党政依然存在的干预司法的制度机会。益阳案例中,可以看到涉案司法人员的“委屈”,不可能因为1万元和几条香烟去徇私枉法,“我没有这么廉价”,类似的辩解恰恰反映出,因小恩小惠(以及存在更大压力的领导招呼)而司法轻松失守,本案并非特例,被消解、稀释和常态化的司法违规,可能更令人担忧。

日前,有司法机关负责人在介绍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经验时提及,“不因私对案件打招呼,否则自愿辞去院庭长职务”,这里面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因私打招呼”,对应的是否还有“因公打招呼”?结合益阳案例来看,市委书记的“招呼”、层层暗示以及传达到侦控审机关的所谓“案外因素”,表面看就有某些“因公”的痕迹。“被告人家属对当地经济有重大贡献”,类似理由可以在检委会、审委会上堂而皇之提出进而左右案件走向,金条、高价香烟、神秘饭局被相对拿得上台面的此类“因公因素”包裹得严严实实。

司法就是司法,干预就是干预,不存在因公干预和因私干预的区别。“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干扰,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着各种“因公”名号介入的权力操控。对此能否不分情况、毫不例外地予以记录、通报和追责,考验新制度的刚性与零容忍。

益阳案例成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典型,但即便如益阳这般生动的个案,也并非独立存在、被发现和被查处,有关部门是在查办市委书记贪腐问题时意外发现此干预司法案件。官员(尤其是地方党政主官)会否单纯因为干预司法而被拎出来,记录、通报和追责?司法回归专业、排除干扰,是一个系统化的制度改革过程,法检人财物从地方剥离、独立出来,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都需要借助益阳这样的案件去反复验证改革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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