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亟待最高院回应公众的关切

  发布时间:2016-10-24 13:58:51 点击数:
导读:贾敬龙案:亟待最高院回应公众的关切.在该案已成为关注度极高的公共事件后,亟待最高院回应公众的关切。

根据网络公开的判决书,最近热议的河北村民贾敬龙案可简要概括为:被告人贾敬龙家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村里与贾父达成了拆迁协议,发放了贾家安置房和补偿款,贾敬龙不服拒不搬出,被村委会主任兼书记的何建华组织人员拆除,并因此与何建华结仇,贾敬龙用事先准备好的射钉枪将被害人何建华杀害,辩方所称案件的起因为违法强拆和存在自首,都被否定。一、二审法院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已裁定核准死刑。也就是说,该案的死刑判决已生效,只等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交付原审法院执行了。

若只看判决书,在村委会主任已为村民妥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村民还去杀害村委会主任,对这样的“刁民”,没有任何从轻情节,依法判处死刑,简直是罪有应得,不该引发争议。因为《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里,死刑是首选刑种,在《刑法》46种保有死刑的罪种中是唯一情形,契合了老百姓“杀人偿命”的朴素观念。

然而本案公开尤其是辩护意见公开之后,这起死刑案不但没有产生“大快人心”的社会效果,反而引发了舆论的巨大同情和反弹,“刀下留人”的呼声相当之高,而且国内多位知名法学家也撰文力挺,称贾敬龙罪不至死。到底是法院裁判故意对辩方观念点到为止,顾此失彼;还是辩护意见过于偏激?在法院未出来回应之前,公众似乎更愿意相信前者。

我们来看看辩方提出的严重影响量刑的两大因素,即本案的起因和自首的认定,并稍作点分析。

首先,关于本案的起因,裁判文书认为,村里有拆迁协议、有补偿安置,据此两点即排除了辩方提出的“违法强拆”。而辩护意见反映,贾父是在断水断电、停止各种社保等威胁下签字的;协议内容本身即充斥了“凡是在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村民,必须按照我村制定的拆迁改造方案各条款执行”、“凡是不支持我村旧村改造及有关规定的,后果自负”、“甲方(村委会)有权终止乙方一切集体福利待遇,且今后不再补发,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在集体范围内安排的工作”等一系列单方霸王内容;是一份将“先前的三层楼变成一套房的协议”。按辩护意见提到这些情形,这样的协议因存在“胁迫”、“显失公平”因素,在效力上依法是可撤销的。

而按当地政府规定,城中村改造,应当“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辖区政府审查同意,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实施”,而拆迁协议恰恰没有履行同意、批准、备案等手续。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被拆掉的是被告人贾敬龙精心布置的婚房,且很快要在那里举办婚礼,加之拆迁时又打伤被告人的亲人数人,毁坏财物,还因此导致被告人谈了4年的未婚妻悔婚,事后贾敬龙自己或通过组织找被害人协商,被害人根本不予理睬,后上访又无任何结果。可以说,贾敬龙是在被害人逼得走投无路、万念俱灭的情形下,才出此“毁掉被害人,也毁掉自己一生”的下策。

如果辩护人的这些意见都是有凭有据的,贾敬龙的行为甚至可以认定为“义愤杀人”了,而“义愤杀人”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可的“罪行较轻、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之情形,这就不仅仅是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了。

其二,关于自首,裁判文书称,“被告人贾敬龙虽事先编辑短信称作案后要投案自首,但并未向他人发送,其作案后也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驾车离开现场时被群众驾车撞伤后抓获,证实其行为属正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证据不足”。若事情仅仅是这样,裁判文书不认定自首当然是正确的。

但辩护意见所述的理由远不只这些,此外还有:贾作案后驾车行驶的路线是前往长丰派出所方向,而非逃跑时应选的离开市区方向;被打时躺在地上还在拼命呼喊“警察,我要自首”;作案后与前女友的通话中也明确提到杀人后要去自首(奇怪的是警方笔录中未记上这一点);汽车油箱里的油量不足以跑25公里,车后备厢里准备好了要提供给警方的所有材料,且身上不带分文,都不像要逃跑的样子,等等。因为其打算驾车到公安机关自首,其未打电话报警也完全可以理解,其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综合这些因素,辩护意见认为,应该能认定成立“自首”了。

毋庸否认,上述意见只是从律师辩护观点中申发而出,但却是引起公众焦虑的重要因素。即使辩护观点过于偏颇,缺乏理据,误导了公众,也只能怪最高法院一再强调的裁判文书说理性落实还是太差了。笔者认为,在该案已成为关注度极高的公共事件后,亟待最高院回应公众的关切。(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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