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案”中的蹊跷警醒了谁

  发布时间:2016-12-8 11:25:36 点击数:
导读:“乐平案”中的蹊跷警醒了谁.时至今日,以破案为主业的侦查机关乃至其他司法部门,能否记起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注重收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呢?

被终审判决死缓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等人,有望迎来最终的平冤昭雪。就在江西乐平“5·24”奸杀疑案再审开庭前,该案辩护律师第一次看到迟到了16年的鉴定报告。报告显示,案发现场提取的3枚烟蒂上的DNA,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而在此前,犯罪嫌疑人方林崽已招认是该案“真凶”。

与聂树斌案如出一辙,从有罪推定思维到关键性证据缺失,从“真凶”再现到长时间申诉,比较两起具有近乎相同逻辑的案件,除了感慨本案被告人由死刑改为死缓乃不幸中之大幸外,除了期待本案的后续纠错程序能少一些曲折外,我们还应该从中反思、警醒些什么呢?

我们习惯于从中剖析错案的发生逻辑,几乎每一次都会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刑讯逼供等病灶,从办案者身上挖掘出来用力鞭笞;我们也习惯于呼吁错案之后的责任查处,用监督的力量去争取那个在法治视野下原本必然的结果;只是这一次,“乐平案”迄今所透露出的与众不同的蹊跷之处,令人不得不反思:之前的鞭笞与问责,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乃至改造办案者?

就侦查破案而言,有罪推定或许是一种避免不了的职业习惯,锁定侦查对象、确定犯罪嫌疑人,原本就带有强烈的主观推定。问题在于,侦查破案者在锁定嫌疑人之后,必须形成理性的取证思维和全面收集证据的职业习惯。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遗憾的是,本案中我们看不到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全面收集,反倒感觉出司法部门隐匿被告人“无罪”证据的邪气。13年前本案一审时,辩护律师就极力申请物证鉴定,法院为何均不予支持?本已迟迟作出的鉴定报告,为何又隐藏3年之久才在省检察院的要求下提交?司法程序中该案多次退回补充侦查,为何关键性证据没有实质性补充?这一系列疑问,自然有待彻查清楚,其中涉及的办案人员失职渎职乃至涉嫌刑事犯罪,也需要依法追究;还需反思的是,这些追问除了拼凑出有罪推定这一普适性的归咎模式外,除了监督出错案责任这一个案式的矫正效果外,它对于清除侦查破案的不良积弊流毒、改变我们的刑事执法生态究竟能有几分力道?

或许真正的问题在于,时至今日,以破案为主业的侦查机关乃至其他司法部门,能否记起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注重收集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呢?如果这样的教训不能充分汲取,如果不能改变我们的侦查破案思维习惯,那么看似轰轰烈烈的平冤与纠错,很可能也只会止于个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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