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当庭败诉:点滴司法进展也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7-6-20 11:13:44 点击数:
导读:城管当庭败诉:点滴司法进展也很重要.深圳城管败诉,作为判例而言不仅事关整体公益诉讼的实践,更重要的是从庭审过程到结果,诸多程序细节及至最终的当庭宣判,于庭审告别虚化和整体司法改革而言都可谓点滴进展、事关全局。

日前,深圳盐田法院对福田检方以公益诉讼人身份起诉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败诉。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但依然“判决确认”被告2013年至2016年期间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条款付诸具体实践的一部分,其进展、困顿均事关整体改革全局。按2015年12月颁行的《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程序设计,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相对严格的前置条件,即在其他原本就有限的适格主体“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才“可以”介入。不仅如此,在对相关行政公益诉讼审查完毕后,还明确列出三种案件去向:或终结审查、或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规定第40条还提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成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可见试点公益诉讼的谨慎态度,也正说明每一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实践都值得认真剖析。

普通行政诉讼被称作“民告官”,这一称谓因其抓住诉讼双方的核心特质而被广为沿用,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实践中的新型“官告官”案件,与“民告官”案件存在怎样的差异?感官上的司法体验或首先在于,“官告官”的原告胜诉率似乎要明显高于“民告官”,这与前者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限制有关,也与诉讼参与主体的不同身份不无关联。检察建议无效,公益诉讼才启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深圳判例在判决中明确提到“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履行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受危害的后果已经消除”,而诉讼双方在法庭辩论期间亦各持己见,观点堪称尖锐。

庭审实质化,首先便是诉讼双方对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当真,不仅举证当真,辩论也当真、不走过场。此番深圳福田检方对垒深圳城管,区级检察院告市级城管,不仅如此,居中进行审理的也是另一家区级法院,尽管这种对垒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却不常见。从结果看城管还败诉了,而且是当庭败诉。以改革前的老眼光看无论如何都算奇闻,值得整个广义法律职业群体围观热议。事情正在起变化,这一众细节就是变化本身。

按照旧的司法实践,“诉讼期间已经履行职责”、“已经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消除”的下一步,往往可能是司法出面调解撤诉,或者说在立案的时候就已经被卡住了。该败诉的时候给出败诉判决并非易事,诸多改革方案的具体落实细节以及风向标值得关注。无论是“民告官”,还是“官告官”,当诉讼参与各方以平常心面对“官”这个特殊被告,司法居中裁量不惧亮出明确的法律判断———被告已纠正违法,法院依然要坚持确认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是以司法的韧性在为行政权力的任性划出边界。

相较于法院“当庭宣判”的价值,城管当庭败诉的尴尬可以说微乎其微。庭审的实质化改革有一整套制度设计,但最终必须依靠个案实践扎实落地。“当庭宣判”的重要性在于,其对整体庭审节奏、诉讼参与各方严阵以待的态度都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倒逼。“当庭”自有其独特的魅力,这是司法裁量的艺术、魅力以及价值的一部分。深圳城管败诉,作为判例而言不仅事关整体公益诉讼的实践,更重要的是从庭审过程到结果,诸多程序细节及至最终的当庭宣判,于庭审告别虚化和整体司法改革而言都可谓点滴进展、事关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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