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虚假专家,必须拔出萝卜带出泥

  发布时间:2017-6-26 13:44:25 点击数:
导读:惩治虚假专家,必须拔出萝卜带出泥.通过虚假广告出售的“药品”往往“吃不好也吃不坏”,更吃不死人,对购买者的伤害程度难以评估,消费者要求赔偿难度很大。

近日,“知名假药广告表演艺术家”刘洪滨事件还在持续发酵。事情曝光后,有关“被背名声”的单位均宣称查无此人,而以她代言的单位则还在强调药厂生产正常,也未接到任何处罚消息(6月22日澎湃新闻)。难道这次又会是一阵风而已吗?

所谓的“专家”或“神医”不断变换身份,冒充专家,以电视访谈等方式信口开河,胡编乱造地向消费者推荐假冒伪劣药品、保健品,让很多对电视访谈节目深信不疑的中老年群体上当受骗。很显然,这些“神医”背后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都是害人的帮凶。

尽管2015年新实施的《广告法》加重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行政责任,同时对他们和广告代言人也课以严格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少“医疗访谈”节目仍然充斥荧幕,只是不再以广告的面目出现,而是做进栏目中,通过包装过的“专家”开的药方以及群众演员的“现身说法”,致使不少患者深信不疑。

针对这种变花样的虚假广告,《广告法》第14条是有规定的,即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神医”们骗人的把戏并不难识别,但能够不以广告的形式出现,反而更隐蔽更吸引人,其原因可想而知。

制造“神药”的医药企业,即广告主无疑是此类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广告法》第55条规定了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56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对未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其购买的产品或服务无法达到广告所宣传的功效为由,要求退货;只有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消费者才能除要求退货以外,要求相应的赔偿。而实际上,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出售的“药品”往往是“吃不好也吃不坏”,更吃不死人,对购买者的伤害程度“难以评估”,消费者要求赔偿难度很大。

其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是责任主体。《广告法》第3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问题是不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增加收益,对于广告主要求制作的虚假广告持明显的放任态度,成了虚假广告十足的帮凶。《广告法》第55条对此也规定了与广告主相同的处罚标准。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鲜有执法部门从严惩治虚假广告的,依靠运动式执法或者媒体曝光后才采取行动只能是治一时之标而不治长远之本。

而对广告的代言人,《广告法》第56条亦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但专家们背后很可能与雇主约定了免责条款,连带责任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医疗养生类节目以介绍医疗、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可见,虚假医药广告并非无法可依,关键是监管部门不能失职失灵。

当然,目前民众最关心的恐怕是对于这些假药广告的表演者,以及其背后的利益共同体予以怎样的处罚。民事责任需要购买产品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行政处罚则需监管部门尽快落实。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是否需要刑法介入。《刑法》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广告产品系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那还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到时候,这些虚假的表演专家同样逃脱不了干系,只会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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