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代替“两规”,反腐进程全面法治化的开始

  发布时间:2017/10/20 5:58:58 点击数:
导读:留置代替“两规”,反腐进程全面法治化的开始.对权力行使者监督的全覆盖,一定是法治化监督的全覆盖,也必然是执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程序正当的全覆盖。

10月18日,中共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根本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并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备受各界关注,其对未来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深远影响带有标志性意义。过去五年来的执政党改革进程,反腐力度尤其得到民众期待,除了具体官员的落马频次,更重要的是围绕反腐的诸项制度性变革在渐次推进,诚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此前所言,反腐正处于治标为治本争取时间的关键阶段。“治标”与“治本”之辩,可贵之处在于坦诚当下反腐狂飙的“治标”处境,看到问题所在并不讳言解决问题所正在面临的困境,这是冷静的态度。其次,治本与治标没有先后次序,反腐的治本之策要有能力与大案查处同步探索。

监察体制改革在山西等三地试点完成,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监察法》草案进行初审,这也是执政党将施政纲领和主张上升成为国家意志的主要形式,《国家监察法》的拟定与整体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同步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意在建立执政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改革试点方案,各级人大产生监察委,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而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采取讯问、留置等12项措施。

此前纪委体制下的反腐进程成果卓著,正如十九大报告提到的,新成立的监察委将同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全覆盖依然是一个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奋斗目标,可见国家监察委的设立不只是反腐机构和权力的一次统合,更应该是一种权力监督的制度探索,包括国家推进反腐的执行效率、透明度和法制化程度。正在进行的试点过程中,留存和记录了一些实践经验,应当有能力为下一步制度化建设提供助力,比如留置权的使用细节、程序设计等一系列操作问题。

留置代替“两规”,需要政党层面反腐措施与刑事诉讼流程的无缝衔接,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所言,《监察法》应设置适用留置的具体标准。应当允许被调查人在被留置后聘请律师,以确保他具备必要的防御能力。在目前已知的具体实践中,律师能否介入留置期间嫌疑人的权益保障得到各界充分的讨论,律师介入与否的各种可能性更应当在试点阶段得到充分演练,为接下来的制度设计提供多方面的参考。

从权力架构来看,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的监察权,与检察院的检察权、法院的审判权并行运作,具体的程序化衔接有必要建立价值统一的程序规则,监察反腐案件移交的环节事关前期调查线索进入诉讼渠道的顺畅性,检察权公诉层面有必要进行起码的证据审核,包括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庭审实质化的裁量要有能力对留置期间的证据进行认定,包括嫌疑人各项诉讼权利能力在留置期间的保障。对权力行使者监督的全覆盖,一定是法治化监督的全覆盖,也必然是执政党治理能力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程序正当的全覆盖。反腐败要办成铁案,铁案就要经得起历史、时间和程序的多重检验。留置代替双规不仅是名词变换,更是程序反思,充分说明执政党敢于直视旧的反腐败机制所身处制度和法治困境。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从来不是自觉自发进入笼子的,对权力的制衡和羁束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社会所孜孜探索的难题,中国人有能力为这一艰难的探索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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