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是修改《律师法》的要义

  发布时间:2018/1/14 17:59:12 点击数:
导读: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是修改《律师法》的要义

近日,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在深圳召开,来自全国各地近千名律师出席了本届论坛。自上届论坛召开以来,本届论坛是时隔七年之后的重新恢复。

发端于2001年的中国律师论坛是国内参与人数最多、影响力最大的全国性律师行业交流活动。 在本届论坛上,与会专家与律师围绕《律师法》修改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研讨。

自1980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法》经历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30年间,律师行业经历了执业环境的风云变迁,在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之下,对于律师职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律师法》的修改与法治建设密切相关。承载全国律师诉求与希望的《律师法》修改主要包括了律师管理体制、律师协会的定位和职能作用;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权益保障、行为规范和律师执业水平评价等内容。

现行《律师法》第二条对律师职能的定义仍存在局限性。《律师法》的修改应注重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层的职责定位。新时代律师在专业属性之外,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推动立法进步、维护司法公平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修改后的《律师法》,应当赋予律师更多的法治建设参与权,积极引导其在国家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建言献策等多种渠道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修改后的《律师法》在进一步扩大律师执行保障、拓宽律师业务范围、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律师协会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应对律师执业予以更多的保障。其中,对于律师最关注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等、完善律师参与诉讼机制等问题应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认定,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权益。

以往,在律师的调查取证与质证过程中,还存在着律师查明事实需要的证据不能充分调取收集的情况。现行《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极大地束缚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使得辩护效率低下。在庭审过程中,阻碍辩护人发表完整辩护意见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当庭呵斥、辱骂律师,强行驱逐律师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律师法》的修改,要契合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基本目标,强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增加律师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并且对调查取证中律师责任义务做出规定,积极引导律师敢于取证、合法取证。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老三难”问题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的“新三难”问题。

我国现行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采取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往往使得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相对较弱,因此需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增强律师行业自律的活力,理顺律师执业管理职责,保障律师行业的有序、健康良性发展。

未来在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上,亟需通过立法的完善来扩大辩护空间,提升辩护效率,司法行政机关也应当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免受侵害,进一步增强其职业使命感与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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