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解释新出台,法治细节待落实

  发布时间:2018/2/9 14:41:56 点击数:
导读:行诉解释新出台,法治细节待落实.民告官”诉讼的制度推进,细节处的法治进展还在于行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最高法此番解释更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司法的雄心因此得以展露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文分13个部分共163条,涉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的明确、立案登记制具体安排以及对官员出庭应诉的规范等诸多内容。

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法实施前十天,最高法针对行诉法的25条新解释已对外发布。正如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所言,2015年司法解释“只是针对新法的部分新制度、新条款的择要式、配套式规定”。此番在行诉法出台两年后最高法推出13个部分163条的“全面司法解释”,甚至超过行诉法自身的103条体量,能否如出台司法解释的初衷所言,对理解适用新法当中的诸项新制度新规定起到统一标准和认识的作用,有赖“民告官”诉讼的具体实践予以反复验证。

行政诉讼被称作“民告官”,实践中除了立案难,更实质的困境可能依然是所谓“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理论上讲,平等的诉讼双方是否能在法庭上见到面,并不影响诉讼的任何实质化推进,诉讼有代理人设置,当事人到场与否法官都应当有能力定分止争。但行政诉讼的“特别之处”在于,民众“告官”可能最迫切希望见到官(甚至“告官”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见到官员),进一步说,见到官员还不仅是原告方的诉求,也已经成为居中裁量的法官判断诉讼双方(主要是被告)是否尊重司法的重要指标。这让行政诉讼的诸项制度安排开始围绕确保官员出庭应诉展开。行诉法包括此番司法解释均对官员出庭有大量约束性铺陈,包括“适度扩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一把手”是负责人,“二把手”、“三把手”直至“参与分管”的“N把手”也都是负责人。见到官的最终目的,无论是庭上“和解”,还是因被告败诉而行政行为纠正,都在于实质性解决社会成员的现实问题。而司法介入的核心则是确保司法在纠纷化解过程中要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从靠“领导看法”逐步转向靠有说服力的司法。

此次司法解释的一大探索,还在于尝试解释明确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下属部门、村(居)委会以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其实也就是被诉资格。“告官”不仅要能见到官,还要能确保民众见到与纠纷直接相关责任主体的那个官,而不像以往主管部门即便出庭可能依然对相关争议并不熟悉,司法裁量最终并不直接下达和波及最终的履职主体。诉讼双方必须“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尤其是明确且责任可追溯的被告,对司法实质性化解和调整纠纷而言或因此而有所改善。

“民告官”诉讼的制度推进,细节处的法治进展还在于行诉法以及司法解释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最高法此番解释更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司法的雄心因此得以展露。经司法具体审查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裁量可以径自“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明确的修改建议,包括在情况紧急情况下,司法机关还有对不合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即停止”建议权。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抄送”制定机关的上级部门这一细节程序设计,则有助于提高司法权属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有效性。行政权力的运行注重上下级约束和监督,司法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其审查结果落地需要更有韧性的细节安排,而可预期的具体实践尚有赖司法个案的反复演练。

立法文本公布落地伊始,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先行渐成惯例,详细的司法解释条文甚至多过立法条款。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理行政案件108.139万件,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18.7517万件。新行诉法公布实施两年,具体司法实践层面法律适用问题多有积累,立法登记制改革导致的“民告官”案件出现某种程度的井喷,此时出台司法解释有其现实语境。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规范而非造法性解释,司法解释应以服务和围绕具体司法实践为宗旨,最高法此番针对行诉法的“全面解释”能否解答和规范民告官中存在的诸多细节性操作问题,司法解释公布之日便事实上成为“民告官”诉讼反复演练和不断实践的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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