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索赔入法”值得期待

  发布时间:2018/3/29 10:09:42 点击数:
导读:“快递索赔入法”值得期待.针对索赔问题,《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近日,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出台,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寄件人隐私保护、快件丢失后如何索赔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3月28日中国新闻网)

从此前征求意见情况来看,消费者最关心快递丢失、损毁后的赔偿问题。多数消费者认为,应强化快递企业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合理诉求。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种模糊规定,实际上为邮件丢失、损坏少赔或不赔,留下了操作空间。

近日,国家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丢件、快件损毁是快递业投诉的主要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行业监管政策滞后,行业自律意识不强,行业标准缺失。

特别是,相关法律的滞后,为快递行业出现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埋下了祸根。

基于此,针对索赔问题,《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对保价的快件,按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然而,快递索赔入法,还需配套措施跟进。首先,必须规避快递企业的一些免责条款,强化快递行业的赔偿责任,让客户承担零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比如,邮件丢失或损坏,快递企业“照价赔付”,应成为一项法定义务。其次,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强化管理和服务,规避包裹延误、丢失、损毁、内件短少及服务态度差等不良现象。只有快递更安全,电商、快递企业和消费者才能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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