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套路贷”就得出狠招

  发布时间:2018/8/13 7:17:39 点击数:
导读:遏制“套路贷”就得出狠招.每一个亮点都有现实针对性,不仅捍卫了法治精神,更厘清了种种迷雾,最大力度剑指“套路贷”乱象,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针对民间借贷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通知》明确要求予以刑事打击。

所谓的“套路贷”,就是套路多,让人防不胜防,一旦入坑便在劫难逃。以某些校园贷为例,在“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口号蛊惑下,某些大学生分不清这是馅饼还是陷阱,结果一旦沾染便无力摆脱,有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校园贷沦为校园害,引发公众关注,职能部门也积极探求治理之道。教育部明确表示,“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为满足学生金融消费的需要,鼓励正规的商业银行开办针对大学生的小额信用贷款。这种“一刀切”做法效果可嘉,但毕竟只是局限于校园,而“套路贷”所伤害的绝不只是学生。“套路贷”是传统诈骗的新型变种,只不过套路更多,陷阱更深,逼债手段更野蛮,危害也更巨大,已给社会带来较不稳定因素。

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最高法的通知有三大亮点。其一,给“套路贷”明确定性,认定“套路贷”所涉为刑事案件。其二为“纠错”。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其三为“重申”。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每一个亮点都有现实针对性,不仅捍卫了法治精神,更厘清了种种迷雾,最大力度剑指“套路贷”乱象,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通知指出: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这一界定极其重要。现实中有太多所谓的金融创新,其中不少都是以创新之名行坑蒙拐骗之实。以“套路贷”为例,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是不折不扣的诈骗,这算哪门子创新?

遏制“套路贷”就得出狠招。应当看到,“套路贷”大行其道有一定的现实原因。比如,不少人缺乏基本的财商常识。试想,如果各大高校能够开设金融常识课,在金融常识普及中提升学生的规律性认识,在案例剖析中提升学生的防骗能力,在财商培养中挖掘出学生的理财才能,学生哪怕看不穿“套路贷”的套路,也会有所警惕。

此外,通过正常的渠道难以获得贷款,是“套路贷”弥漫的又一原因。可问题是,有时正是因为正规渠道很难办理借贷业务,一些当事人才不得不冒险寻找没有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故此,相关机构应该创新机制,拿出诚意帮扶那些真正需要贷款的人,在程序简化上下功夫,在门槛降低上做文章,让真正有贷款需求的人更顺利地贷到款,有尊严也有能力享受到贷款消费,这是金融机构的责任。

“法者,治之端也”,那些意图通过“套路贷”而大发不义之财的人,必须明白此路不通。让守法者不孤单,让违法者存忌惮,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所在。最高法针对“套路贷”下发富有指导意义的通知,提醒司法机关保护公民权益应更有建树,打击违法犯罪同样需要抽丝剥茧,一看到问题所在就及时应对。当法律威力更强有力释放出来,就更能塑造公民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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