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十年大修:需顾及互联网新业态

  发布时间:2018/11/21 9:44:05 点击数:
导读:《反垄断法》十年大修:需顾及互联网新业态.近年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建立,一系列相关政策,都亟待在《反垄断法》的修订中得到体现。

2018年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仅用了短短的十年时间,中国已经发展为全球最重要的三大实施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虽然这一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国际地位,但也是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广大反垄断人的不懈努力密不可分的。

然而,现行反垄断法只有八章五十七条,内容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不高。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球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现行的《反垄断法》当中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对《反垄断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这一点继续修订完善。

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初,产业政策相对于竞争政策依然处于强势地位。目前,行政垄断是中国反垄断实务中面临的一大类案件,而很多行政垄断事件都是以产业政策为名得以推行。显然,如果不对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相对地位予以明确,那么应对这类案件就是十分困难的。

从2015年开始,政府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这一系列意见和政策,都亟待在修订中得到体现。

第二,在过去十年中,我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商业模式主要是直线型的,其竞争形式也相对简单,主要是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

而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相对于传统企业,平台同时具有市场和企业的两重性质,其竞争的特征和传统企业有很大不同。

例如,传统企业很难独占整个市场,而平台企业则经常在市场上一家独大。和传统企业的独大相比,平台的独大更有可能是促进,而非损害市场效率。

其次,除了传统的价格竞争和产量竞争,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会带来创造性毁灭的“熊彼特式”创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了挑战。这些,也需要在《反垄断法》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再次,不同产业之间的“跨界竞争”也愈演愈烈。这类“跨界竞争”,究竟应该看作是一种竞争形式,还是垄断企业传导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也需要进一步阐释。

总而言之,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它刚刚走过十年的历程,立法和执法都还在路上。不论是法律的修改与完善,还是执法资源的强化和整合,都有很多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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