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创新高彰显法治进步

  发布时间:2019/1/8 14:57:05 点击数:
导读:精神抚慰金创新高彰显法治进步

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仍然处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国家赔偿既未达到等额、补偿性赔偿的要求,也未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随着法治的进步,从象征性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层面再上台阶,通过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基本原则,也就势在必行。

1月7日上午,刘忠林在其国家赔偿案代理律师屈振红的陪同下,前往吉林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刘忠林共计获得国家赔偿46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975551.42元,创下国内冤错案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纪录,此前最高的是聂树斌案获得的130万元。(相关报道见A7版)

刘忠林故意伤人案因案情错综复杂而引发高度关注。当25年不白之冤一朝洗清,公众在对司法的依法纠错而感叹时,必然会关注该案的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欣慰的是,此次法院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到197万元,创造了聂树斌案1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之后的新高。这既是对蒙冤者人身自由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赔偿应有的担当,彰显了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赔偿数额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具体的过程。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失。2010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2014年7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尽管失去的人身自由不可追,但正义当可待。依法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予以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此前,囿于立法的局限,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较低,尽管对于因司法错误裁判而失去人身自由的蒙冤者而言,即使给予再高的精神抚慰金,也不能抚平其精神创伤,但明显偏低的赔偿标准,仍然有悖法治原则和人文关怀。切实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既是顺应民意的必然之举,又是保障公民人权的客观要求。

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司法机关在依法纠错冤案时,开始了对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标准的突破实践。前几年获赔的张氏叔侄案、念斌案、陈满案、许金龙案等,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均远高于“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标准。此次刘忠林案的精神抚慰金赔偿额达到197万元,显然是一种进步,对今后类似冤案的精神抚慰与赔偿具有风向标意义。

当然,在点赞司法机关高额赔偿精神抚慰金之余,我们更应该思考如何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更有效地让精神抚慰金抚平蒙冤者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比较低,这其中固然因为特殊国情,不可能简单地向发达国家看齐,但最根本的还在于我国的国家赔偿仍然处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的初级阶段,立法对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国家赔偿主要体现在象征意义层面,既未达到等额、补偿性赔偿的要求,也未确立惩罚性赔偿原则。随着法治的进步,从象征性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层面再上台阶,通过确立等额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基本原则,也就势在必行。

在这个意义上,刘忠林案精神抚慰金的高额赔偿虽然彰显了法治的进步,但绝非终点。只有补足立法的短板,提高精神抚慰金的国家赔偿标准,给蒙冤者及其亲属以足额的赔偿,才能体现对人权的充分尊重,体现出国家司法对冤案应有的担当。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更有效惩戒、震慑致使冤错案件发生的枉法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释放出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的法治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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