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互杀案”,判决结果能不能更改?

  发布时间:2019/4/1 9:29:11 点击数:
导读:15岁少年互杀案”,判决结果能不能更改?

导语:“正当防卫观念革命”,影响的不仅是未来,还包括过去。因为这关乎相当多像陈姓少年这样的“已决犯”,他们的命运将如何处置,不容回避。

自昆山反杀案以来,“正当防卫”持续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头号关键词,近期有关“正当防卫”案例的报道也层出不穷。中国人似乎正在经历一场“正当防卫观念革命”。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依然有些重大问题不易处理,且关系到这场“观念革命”的成果能否得到巩固。

比如,前几天引发关注的“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这个已经二审结案的案子,被认为在现在最多就是“防卫过当”,对于被告人的申诉,该如何应对?

中国人正在经历一场“正当防卫观念革命”

过去一周,笔者浏览新闻的过程中,没有刻意检索,就看到了三则事关“正当防卫”的新闻。

福建一男子醉酒后前往其哥哥家闹事行凶。其间,该男子被其兄用锄头击中头部死亡。当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当晚该男子手持砍柴刀正进行行凶,其兄为保护自己和家人不受侵害,反击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山东男子盛春平因拒加入传销持刀挥刺导致一名传销人员死亡。浙江杭州检察院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被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人身自由和安全正遭受不法传销人员侵害,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海外卖小哥王某与李某因送外卖发生争执,李某用拳头多次击打王某头部,被推打至厨房的王某拿菜刀击打李某。经鉴定,李某构成轻伤二级。当地检察院检委会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并参考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正当防卫案,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周内看到这么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新闻,以前可以说是闻所未闻。曾几何时,我们看到的新闻是这样的——“打伤色狼被刑拘”、“半夜家中被窃,拉扯致小偷倒地死亡,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丈夫目睹妻子被强暴,砍死嫌犯被判无期”。

这种变化,肇始于“于欢案”二审由无期徒刑改为5年有期徒刑,由认定为纯粹的故意伤害到认定为有防卫性质。而更具有标志性的案件,则是去年的“昆山反杀案”,以及今年引发关注的“赵宇见义勇为案”和“涞源反杀案”,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且这几个案例都得到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写入了最高检工作报告。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解读称,这三个案子最终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要运用法治手段,让正当防卫“挺直腰杆”,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向违法让半步。

去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4件案例全部与正当防卫相关,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这是明确地告诉广大执法司法人员,不要按以前的思路来看待“正当防卫”,不要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不要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来判断孰是孰非,不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毫无疑问,中国人正在经历一场“正当防卫观念革命”。

但是,以前的案子怎么算呢?

“贵州少年互杀案”这样的“已决案”对“观念革命”效果提出了挑战

新京报的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再调查》把这个问题呈现在了世人面前。

大概案情并不复杂:一15岁陈姓初中少年,在学校里遭遇了“校霸”们的校园欺凌,在一次冲突中,陈某被选定为“一对一单杀”的对象,在十几个人包围之下,与李某“单挑”,在被李某殴打之时,陈某拿刀还击戳伤李某,此时李某喊着“要哪样”拿刀欲砍杀陈某,结果被陈某一刀戳中胸腔,死亡。

在法院看来,陈某明知与被害人李某打架会发生伤害的后果,在李某等人邀约之下,还准备了一把卡子刀放在身上。当李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时,陈某最先掏出卡子刀。且陈某在主观上有追求伤害对方的动机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卡子刀刺杀对方胸部,并致对方死亡的严重后果。于是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了八年,二审维持原判。对于一个15岁的孩子,这已经是个相当重的判决。

然而以上的看法是在2014、2015年,以今天的眼光,看法必然会有很大不同。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警方撤销案件时给出的一个理由是,“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对照陈姓少年面临的场景,昆山警方的说法对于他而言,可以说是十分贴切。换位思考,在那样的情况下,谁有更好的自保办法呢?

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瓮安公安局一名接近该案的工作人员近日声称,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放到现在,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按原结果)判不下去。甚至连法院也完全赞同这种看法。

然而陈姓少年是否还需要坐完这八年牢?

维护法律稳定性,还是对陈姓少年们进行救济,关系重大

以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来说,正常的法律流程已经走完,不可更改,只能进行申诉走审判监督程序。目前最高法已经接收了申诉材料。

然而再审是需要条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哪一条能够用于纠正原先判决,进行再审呢?比较有希望的只有(三),但要实行恐怕也并不容易。我国《刑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换言之,就算新法替代了旧法,且在新法下无罪,旧法下的有罪判决会依然生效。这个规定,强调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因而不允许对已生效的判决的继续执行有任何变动。

更何况,本文所谓的“正当防卫观念革命”,根本不是法律条文有所变化,甚至连新的法律解释都没有出来,不过是两高出了些指导案例,有关人士进行了谈话。能否轻易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这正是“已决案”带来的最大考验:这场“正当防卫观念革命”虽然并没有改变法律条文,但已经极大改变了广大民众乃至法律从业者对“正当防卫”性质的认知,甚至比法律条文的变更带来的影响还要大,如果因此而更改“已决案”的判决,影响到的不止是一个案子,但如果不去更改,陈姓少年以及其他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被告,可能还要继续坐牢。民众则会对此感到十分不满,甚至还会影响到这场“观念革命”的效果。

在一些法律人看来,对“已决案”中的罪犯,是有口子可以救济的。刑法中“从轻原则”,应理解为“最有利被告”的原则,实际上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 被告与罪犯,而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仅是指被告人。即使是指导案例才体现出“从轻原则”,那也应该想办法体现到“已决案”的被告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是应该去考虑应用的。

“正当防卫观念革命”,影响的不仅是未来,还包括过去。因为这关乎相当多像陈姓少年这样的“已决犯”,他们的命运将如何处置,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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