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明白了!最高法案例: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9/4/3 16:32:53 点击数:
导读:搞明白了!最高法案例: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作为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违约方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逾期办理交付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损失的证明责任主体为守约方,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妥当。

上诉人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陈险峰、陈渊及第三人朱宇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案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险峰。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渊。

一审第三人: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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