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故意杀人案,是否追诉

  发布时间:2017-2-10 14:50:05 点击数:
导读:28年前故意杀人案,是否追诉

原标题:28年前故意杀人案,是否追诉

近日,由湖南省新晃县检察院引导侦查并层报至最高检的杨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

1988年8月7日23时许,姚某等人在新晃县李树乡看完电影后,回家路过杨从星放置抽水机的河堤,杨从星误以为姚某等人盗窃其抽水设备而破口大骂,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杨从星用匕首猛刺姚某胸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杨从星潜逃。2016年5月11日,杨从星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5月18日,新晃县公安局以杨从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新晃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案已经过去28年,是否还在追诉期?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该适用1979年刑法。而根据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该案的追诉时效为20年,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虽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就将其立案侦查,且于1988年8月15日对杨从星进行通缉,但当时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现在该案已过了20年的追诉期。

对此,新晃县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在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精神,对杨从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并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案件本身及核准追诉程序所需要的相关证据。

2016年6月23日,该院在收到新晃县公安局报请核准追诉杨从星的相关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在主动听取姚某母亲的意见,并充分考虑杨从星辩护律师的意见后,该院认为该案虽然已过追诉时效,但是杨从星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且案发后迄今未向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不追诉会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最后,新晃县检察院决定将杨从星涉嫌故意杀人案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追诉意见得到怀化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的支持,并最终得到最高检的核准。(张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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