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农民抓114只癞蛤蟆触犯法律

  发布时间:2017-2-22 10:26:26 点击数:
导读:浙江一农民抓114只癞蛤蟆触犯法律.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原标题:浙江一农民抓114只癞蛤蟆触犯法律

穿山甲不可逮杀大家都知道,可你知道抓癞蛤蟆也犯法吗?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一农民陈某为吃“野味”尝鲜逮了114只癞蛤蟆,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吃野味逮杀上百只癞蛤蟆

“逮癞蛤蟆也犯法?”这是陈某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森林警察刚去找他时,有人还给他通风报信,他还很镇定地说,“没事,我不就是抓了几只癞蛤蟆嘛,又不犯法”。

时下春暖花开之际,地温渐进上升,冬眠后的中华蟾蜍苏醒过来,雌雄成对钻出地面,在湖水、池塘和浅滩中交配产卵、繁育,数量多又好抓。

陈某现年48岁,淳安县安阳乡人,一直好“黄皮癞蛤蟆”这口。于是,2月14日下午,他手提蛇皮袋,在姜家镇浮林村村头的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逮了114只癞蛤蟆。

2月18日上午,陈某和好友在小溪边进行宰杀,准备晚上弄一顿丰盛的野味宴席犒劳下自己和朋友。没想到,这一行为遭到了群众举报,很快淳安森林警察便找上门,将其抓获归案。可惜109只癞蛤蟆已经被宰杀,还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你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淳安森林公安局虞警官在调查结束后明确告诉陈某。经初步调查,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采取徒手捕捉的方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

“三有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

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虞警官说,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虞警官说,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依法保护各类野生动物,尤其是还不被人广泛知道和重视的“三有动物”任重道远。

“人们都知道狮子、老虎不能伤害,不晓得麻雀、青蛙、癞蛤蟆逮了也违法。”淳安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卢强军说,下一步要结合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出台实施以及发生的典型案件印发通告、宣传单,走上街头广泛宣传,并通过多种渠道呼吁人们保护“三有动物”。

□ 背景

这种“野味”不吃为好

在中华蟾蜍的体内有一种双槽蚴寄生虫,这种寄生虫不易被高温杀死,如果被人食用,双槽蚴就会在人的腹部、手腕腿肚等部位的皮下组织内寄生,还会在人的眼睛、肾脏周围等处寄生。寄生下来的双槽蚴会使周围的人体细胞组织产生一种粘液,面部出现浮肿,严重的产生脓肿。如果双槽蚴侵入人的眼球里,还会引起各种炎症,导致角膜溃疡、视力减退,严重的甚至造成双目失明,带来终身痛苦。所以这种“野味”还是不要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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