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中约定“砍头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湖南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合同中,资金出借人为了收取非法高额利息和规避一定风险,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利息予以扣除,将扣除过利息的资金借给对方,但是体现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的利息之和。这就是民间俗称的“砍头息”或“抽头”。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既涉及高利贷又涉及“砍头息”的案件。
2016年2月6日,李某军以拖欠民工工资无力支付为由,向肖某平借款人民币70000元整。李、肖二人商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金额为70000元整,利息3000元需提前扣除。肖某平随即从账户上转账人民币67000元给李某军。李某军当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今借到肖某平人民币柒万元整(借二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肖某平多次向债务人李某军催讨,但后者至今分文未付。肖某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军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民间借贷案中一是“砍头息”的做法违背了按照实收本金计算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二是肖某平请求李某军支付二个月借款期限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明显过高,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法院也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该借贷纠纷中,虽然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金额为70000元,但是,出借人肖某平在借出款项时将利息3000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因此,借款人李某军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本案认定借款本金为67000元。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该借贷合同中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也应按年利率24%计算。所以法院认定该案中李某军应支付给肖某平从2016年2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21440元。
综上,该院依法判决债务人李某军偿还债权人肖某平借款本金67000元,利息21440元,本息合计88440元。
法官提醒:无论是高利贷还是“砍头息”或“抽头”,其行为都对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潜在的危险。企业或个人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融资借贷,则应该走正规的金融渠道,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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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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