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公司老总诈骗7700万元 再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7/12/16 11:19:07 点击数:
导读:海南某公司老总诈骗7700万元再审被判无期

15日,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玉南合同诈骗案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3年前,海南珠建集团公司骗取银行信用担保后获得借款7700万元,借款到期后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赵玉南,原系海南珠江建设(集团)公司、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其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4年,珠建集团公司与中国投资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担保协议》时,隐瞒已出售28栋和处分6栋别墅的真相,骗取投行的信用担保后获得借款77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不仅未还本金,还采取非法手段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致使投行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赵玉南是珠建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利益,参与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04年,海口市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玉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赵玉南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终审后,赵玉南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提交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琼会评字(1993)第028号《评估报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于2013年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海口市中院重审。

  2014年,海口市中院重审此案后作出与原一审判决相同的判决。赵玉南不服,再次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受理此案,经过6次开庭后于今天下午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份评估报告成争议焦点

  028号评估报告是赵玉南申诉的主要理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该报告始终是一、二审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庭审中,赵玉南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赵玉南表示,他并没有隐瞒将28栋别墅预售的事实。028号评估报告证实珠建集团公司的总资产足以抵偿7700万元的贷款,且028号评估报告已交给投行,其没有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认定,028号评估报告来源不明,从形式到内容都存在虚假之处,且不能证明该报告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已客观存在并提交给了投行。此外,赵玉南拒绝提交028号评估报告原件以作进一步的核实,因此,该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采用。

  证人李某在二审庭审中作证称,028号评估报告是其在公安人员解封被扣押物品中从20个铁皮箱里找到的。

  但当时负责搜查和扣押涉案财物的公安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证明》和《扣押清单》证实没有扣押过028号评估报告;光大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投行移交过来的档案资料中查无028号评估报告;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原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证实查无028号评估报告的底稿。李某的证言与上述相关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028号评估报告的形式也存在虚假之处:报告函头的名称与公章的名称不符、有两张内容相同的第一页且第一页没有盖骑缝章、4名评估人员均无亲笔签字等。

  法院审理查明,028号报告内容也存在虚假之处。首先,报告出具的时间是1993年11月5日,当时珠建总公司售房获得的款项实为28078179元,而报告却记载“销售百万庄别墅区的房屋预收款47376178元”,报告的相关数字与案件事实不符。

  而且,报告载明扣除的所谓“房屋预收款47376178元”,但该款所代表的作为抵押担保的28栋别墅已经出售给他人,另6栋别墅也已作为利润分配给关联公司,将已经出售和处分的房屋重新评估再作抵押,既不符合客观逻辑,也有悖常理。

  与此同时,1993年1月,珠建集团公司为改组曾委托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百万庄别墅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资产总价值为66581242.60元,评估基准日为1992年12月31日;028号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1993年8月31日,评估百万庄别墅的资产总值为138948780元。两次评估相差8个月,但评估价值差距甚大,与当时海口的房地产价格下滑走势不符。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原二审期间,赵玉南辩护人提交的海南清泉审计师事务所1994年5月28日作出的清泉评字[1994]022号《评估报告》,经对比022号评估报告的内容与028号评估报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因022号评估报告作出于《担保协议》签订之后,原判未予采信。关于时间相隔不长,为何存在两份内容相同的评估报告的问题,赵玉南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且前后矛盾。

  另外,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确定字迹、纸张、油墨、印泥的形成时间。

  因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次审理中认为,028号评估报告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予采信。

  不存在“故意违法拖案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同时规定,特殊情况下可扣除审限或延长审限。

  而本案未能在正常的法定期限内审结,原因是存在合议庭组织多次开庭、传唤通知证人出庭、控辩双方申请延迟开庭、重新委托鉴定等特殊情形。案件在审理期间,因原合议庭两名成员退休,又重新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了两次开庭。因此,本案没有及时审结源于扣除审限或延长审限的法定事由,并不存在“故意违法拖案压案”。

  本案在最后一次开庭和今天的宣判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相关人士参加旁听,并采取庭审网络直播的形式全程公开庭审情况,通过全面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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