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能帮人减刑的法学副教授,因诈骗被判了12年

  发布时间:2018/1/6 7:29:09 点击数:
导读:称能帮人减刑的法学副教授,因诈骗被判了12年

原标题:称能帮人减刑的法学副教授,因诈骗被判了12年

曾是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的周良超,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帮助林女士已经获刑的丈夫减刑、转换服刑监狱,收取林女士400万元。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1月5日获悉,周良超因诈骗罪,终审被北京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副教授自称可帮忙减刑收400万

检方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周良超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林女士后,谎称自己是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弟弟,以通过关系帮助林女士已被判刑的丈夫吴某改判较轻刑罚、变更服刑监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等为名,先后骗取林女士人民币400万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周良超的刑事责任。

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注意到,周良超案发时的实际身份,是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但西南交通大学人事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显示,周良超1996年9月来校工作。因长期病假,于2012年1月起未工作,且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但林女士以及亲属的印象里,周良超的口气很大。林女士称,2013年7月,她经人介绍认识周良超,周自称是“清华大学教授”、“最高法院领导的弟弟”、“最高检领导的同学”等,可以帮林女士已获刑的丈夫吴某减刑到10年以内。当时,吴某因涉嫌多项罪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根据法院调查,周良超还告诉林女士最高法院领导看过其丈夫吴某案件的材料,而且还给新疆有关领导打了招呼,因此取得了林女士的信任。此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吴某刑期减轻5年,林女士向周良超支付500万元等内容。

2013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某的刑期减到15年。林女士表示,这期间周良超没有出庭辩护,也没有去见过自己丈夫,官司一直是自己聘请的其他律师在进行辩护。但此时,周良超已经收了50万费用,并表示通过他在最高法院的关系可以直接改判到8年左右。

林女士考虑到申诉等问题,陆续交给周良超350万,但由于一直没有进展,林女士开始起疑。此后林女士委托其他律师向周良超催要还款,周良超一直不肯还钱,直至案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受审辩称纠纷 终审判决诈骗

周良超在受审及上诉时曾辩解称,自己接受家属的授权委托,作为法律专家提供服务并收取代理费,与林女士之间应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同时周良超认为自己做了大量法律服务实际工作,并按劳取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周良超还否认谎称是领导的弟弟,也没有因吴某案件找过最高法院领导。

周良超辩护人认为,周良超是法学教授,拥有十分可观的社会关系,在案证据证明,周良超作为非诉代理人,做了大量工作,对案件进行了研究 ,没有诈骗钱财的故意,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合同关系,应被认定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录音中周良超谎称的与领导间的亲密关系和互动,可以认定其虚构事实。清华大学配合调查时表示,该单位并无周良超。西南交通大学则于2016年1月18日学校下达辞退周良超的决定,目前周良超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不在该校。

法院认为,周良超自身并无律师资格,其虽为法学系副教授,但未参与吴某案的庭审辩护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其向法院出具了专家意见。而且周良超与林女士之间并非诉讼代理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目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涉案款项应予追缴并没收。

去年9年,北京市四中院一审认定周良超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周良超提出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定书。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截图

追访

用于“走关系”钱款被购买理财

法院调查发现,林女士委托周良超一方面帮助丈夫吴某减轻刑罚,一方面帮助丈夫更换服刑监狱。2013年7月至9月间,周良超赴乌鲁木齐市5次,共计逗留约35天。但各方证据显示,周良超并未实际为林女士办理请托事项。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吴某案件的法官表示,周良超不具备律师资格,二审期间,法官与周良超见面时也不曾谈论有关的案件情况。在案件卷宗内没有任何周良超署名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自2013年9月至今,该处未收到吴某本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的关于变更服刑监狱的申请。

吴某的辩护人之一宣东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他负责吴某案件的辩护,案件一审到二审,刑期减少了5年,是因为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二审中变更了部分罪名,量刑也因此变化。他在代理吴某案件阶段从来没有见过周良超。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收取了林女士的钱款后,周良超用绝大部分钱款在银行购买了投资理财产品。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中确认,周良超虽然在吴某案二审期间长期逗留乌鲁木齐,但在案证据证明,周良超没有对吴某的辩护提供实质帮助,周良超电话录音中所提及的种种进展,均属于虚构事实。

同时,周良超没有将所获钱款用于其所说“走关系”的用途,而是全部用于个人支配,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的法律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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