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解除,定金退还要写清

  发布时间:2018/7/6 11:38:22 点击数:
导读:购房合同解除,定金退还要写清

买卖双方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解除协议对已交付的定金是否返还未作约定,这种情况下,已经交付的定金能否要求返还?日前,渝北法院民三庭胡可萍法官在龙塔街道鲁能西路社区公开巡回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购房定金退还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1月6日,原告李女士购买了被告吴先生位于江北区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48万元,李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吴先生交付定金5万元,剩余房款由李女士向银行按揭,若李女士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吴先生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合同签订后,李女士向吴先生交付了5万元定金。2018年1月13日,李女士与吴先生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协议载明:“李女士因无能力凑钱买房子,自愿放弃购买房屋,与吴先生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吴先生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李女士将定金收条交给吴先生,吴先生将收条原件撕毁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李女士认为,其与吴先生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吴先生应退还定金,故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吴先生退还5万元定金。吴先生认为,本案系因李女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定金。双方围绕是否应该退还定金进行举证、质证、辩论,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定金是否返还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判断出系哪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后确定。如双方虽同意解除合同,但仍认定系李女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定金不予退还。在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时,解除协议要对定金、房屋价款的返还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明确返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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