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为避税费签订假合同 惹上官司才知诚信做人无风险

  发布时间:2018/7/6 11:35:56 点击数:
导读:购买房屋为避税费签订假合同惹上官司才知诚信做人无风险

 本来以为讨了便宜,结果差点吃了大亏,刘兵就遇上了这样的糟心事。2007年12月6日,刘兵从张诚处购得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成交价为16万元。但是,为规避税费,在书面合同中,又约定购房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兵实际支付给张  诚购房款16万元。刘兵住进去后,希望尽快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却被张诚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刘兵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诚立即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到其名下。石柱县法院审理后判令张诚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刘兵办理房地产权证(转移登记)。张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合同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意思自治要以意思真实为前提,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谋,故意做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法律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本案中,刘兵与张诚为规避税费,通谋订立假合同,刘兵不能以此为据要求退还多支付的6万元。

  虚假意思表示下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刘兵支付16万价款,张诚交付房屋并协助过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从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应当予以保护。如果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都认定无效,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不受约束,更容易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法官提示】

  合同双方通谋实施虚假签订虚假合同,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产生很多法律风险。若买卖房屋签订假合同,则可能导致延误办理转移登记,无法取得应有额度贷款,再次出售时税负过高,遭遇合同违约或解除等潜在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无论采取协商、催讨、起诉何种方式,都会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因此,在房屋买卖、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大家一定要诚实守信,从而从根本上规避风险、保护自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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