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涨房子不卖了 法院判卖者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8/7/30 14:21:50 点击数:
导读:价涨房子不卖了法院判卖者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价涨了,房子不卖了

法院一审判决卖房者违约双倍返还买房者定金10万元

  市民郝先生因儿子即将在今年9月份上中学,要在大连市中山区购买一套学区房。2018年2月10日,他与市民杨女士在大连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杨女士一套面积为45.31平方米的学区房。合同约定,郝先生应当在50日内交付定金5万元,备齐首付款12万元,并办好银行贷款的手续。合同签订当日,郝先生便将5万元定金交付给杨女士,并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中介费。

  今年3月22日,大连市政府下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的住房。由于郝先生在大连市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拥有两套住房,依照限购政策,他不符合购买第三套住房条件。为了购买学区房,让孩子今年9月份顺利入学,他决定将自己在沙河口区的一套住房卖掉,以符合购房资格。

  限购政策出台后,中山区的学区房应声上涨了5000元左右。由于郝先生不符合购房政策,出卖其沙河口区的一套房产最终在今年4月20日完成,但亦超过双方约定的4月1日履行期20日,杨女士认为郝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4月1日准备好购房手续,遂于今年4月8日向郝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诉郝先生房子不卖了。

  郝先生说,自己为了给孩子购买学区房,在大连市出台限购政策后,不得不以最快的时间低价卖掉自己在沙河口区的一套房子,没想到杨女士竟然以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不卖了,还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自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收自己已付的定金5万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郝先生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杨女士违约,按定金罚则给付自己10万元。

  中山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大连市限购政策出台对双方履行合同确实造成影响,系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之事由,由此对本案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双方无须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杨女士应当给郝先生必要的宽限期,杨先生为了履行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位于沙河口区的住房卖掉,并取得符合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资格,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本合同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可以继续履行。原告杨女士以被告郝先生未在合同约定的今年4月1日之前准备好购房材料执意坚持解除合同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构成违约。今年7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女士双倍返还郝先生定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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