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律师:若知情构成共同操纵

  发布时间:2018/8/14 14:12:48 点击数:
导读:黄晓明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律师:若知情构成共同操纵

证监会近期公布一起获利8.97亿元、罚没款高达17.95亿元的股票操纵案,影视明星黄晓明与母亲张素霞现身公告当中。

证监会公告称,北京护城河投资发展中心(护城河投资)合伙人高勇实际控制“好雨7-高勇”和“好雨7-路某”两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以及14个自然人账户,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连续交易等手段对精华制药实施操纵行为。

黄某明账户为14个自然人账户之一,开立后由其母张某霞管理使用。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据《财新》披露,黄某明、张某霞确系影视明星黄晓明与其母张素霞。此外,精华制药2015年半年报中,黄晓明现身前十大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名单,持有143.66万股。

对于黄晓明母亲张素霞委托给高勇操作股票,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如果黄晓明知情而不阻止,需承担法律责任;若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被高勇利用操纵市场的账户,在目前的情况下,不存在大范围问责的可能。”

江西朗秋事务所刘冰华律师持类似观点,“如果黄晓明与其母明知高勇为了操纵股价获利而提供账户、资金,则构成共同操纵,仅是普通的‘委托管理’账户提供者不承担操纵股价的责任。”

8月11日,黄晓明工作室发公告称,“黄晓明卷入股价操纵大案”相关虚假消息系某些别有用心者自中国证监会某市场禁入决定书内容杜撰而来,工作室严正声明:黄晓明先生并不认识高某,从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价的行为;黄晓明先生未曾受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处罚,亦未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对此,刘冰华律师认为该声明具备法律效力,但黄晓明是否知情仍待监管机构调查

根据证监会公告,高勇账户操纵精华制药分为三个阶段:1月12日-2月17日为持续建仓并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阶段;5月25日-6月4日为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封涨停方式拉抬股价阶段;6月5日-7月22日集中、大量出售实现获利阶段。

2月25日起,精华制药因筹划重大重组事项停牌。5月25日,精华制药开盘恢复交易,高勇账户组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涨停价大量委托买入“精华制药”,连续9个交易日封涨停,成本从5月25日的40.59元/股上升至6月4日的87.01元/股。

黄晓明作为十大流通股东仅出现在精华制药2015年半年报当中,而同年一季报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未见黄晓明,说明其进入股东名单时间约为2015年4-6月。根据时间判断,黄晓明账户进入成本在40.59-87.01元区间内。

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22日,除自然人薛某账户仍然持有“精华制药”外,高勇账户组所持“精华制药”均全部卖出,共计卖出2535.62万股,卖出金额16.84亿元,平均卖出价格为66.41元/股。而在6月5日-16日区间内,高勇账户组卖出平均价格一度高达74.8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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