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法院回应“校园少年互杀案”:高度重视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3/29 7:56:52 点击数:
导读:瓮安县法院回应“校园少年互杀案”:高度重视正当防卫

新京报讯(记者 韩茹雪)今日(3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通过“瓮安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情况通报》,针对“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作出回应。

通报内容如下:3月26日,有媒体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再调查”新闻,引起网民和社会的关注。该新闻中提到的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我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近亲属提出申诉,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锚点了复查,并分别于2015年12月21日和2018年12月27日驳回申诉。涉案被害人及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对两名未成年人的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及由此给两个家庭带来的伤害,我们深表惋惜。媒体和网民所关注的正当防卫、校园欺凌话题,我们也高度重视。目前,被告人近亲属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们将及时发布相关情况。

3月26日,新京报首发报道《贵州瓮安校园少年互杀案再调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陈浩瀚(化名)与李尚可(化名)同是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2014年4月30日,因校园霸凌致两人互杀,造成李尚可死亡、陈浩瀚重伤二级。

2019年3月20日,新京报记者在跟瓮安县公安局几名工作人员谈校园安全时聊起此案,公安局一名接近该案的工作人员称,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放到现在,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按原结果)判不下去。3月21日,瓮安县法院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公安的上述说法符合实际情况,现在判决此案可能有不同结果。


上一篇:女儿领亡父赔偿金失联 律师:她无需拿这钱还父债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