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意外坠亡 培训中心被判赔20多万
郑先生带17岁的女儿小晴在重庆某艺术培训中心报名了美术高考培训课程,在接近半年的培训时间里,培训中心对学生进行吃、住、学一体的半封闭式管理。
一日,培训中心下午放学后,除小晴和同学小颖外,老师和其他同学都离开了画室。小颖看见小晴边看手机边走向窗边,后听见踏上窗边矮桌的声音,扭头看过去时却并没看见小晴,跑到窗前也没看见,小颖赶紧冲出画室呼叫尚未走远的老师。后受伤的小晴在画室窗外的一楼被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小晴的父母将该培训中心的3名经营者查某、陈某等起诉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3名经营者赔偿相关损失。
沙坪坝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晴已年满17岁,自身危险行为是发生坠楼事故的主要原因,培训中心安全教育、管理的疏漏是次要原因,故小晴坠楼死亡造成的损失,培训中心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培训中心未经教育、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经营者3被告承担,且3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沙坪坝区法院法官刘原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美术培训应属教育范畴,培训机构未取得开办资格而招生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双方对安全管理的约定确定责任,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法律关于教育机构的职责规定确定责任。本案中,该培训中心作为经营学生美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但是却存在疏漏,最终对小晴的死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来源: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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