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子“反杀”持刀砸门醉酒男!被控故意伤害罪,将公开审理

  发布时间:2019/8/28 14:51:07 点击数:
导读:90后女子“反杀”持刀砸门醉酒男!被控故意伤害罪,将公开审理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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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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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永胜县90后女子唐某,与朋友聚会后回家,路遇同村醉酒男李某湘,遭其拦车辱骂,和父亲一起前往理论后扭打起来。随后李某湘手持菜刀上门,扭打中她挥舞起一把水果刀,伤及对方右胸升主动脉后,致其失血休克死亡。

8月25日,该案起诉书曝光,唐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起诉书还称,唐某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月26日,丽江永胜县新闻办发布通报称,2019年2月9日,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发生李某湘死亡一案,永胜县公安局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8月7日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立案办理中,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醉酒男拦车辱骂午夜带刀砸门,女子持水果刀“反杀”

           

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唐某为高中学历,务工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月22日由永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月8日23时许,唐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她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村道附近,同村的李某湘拦下车子,上前进行辱骂,起诉书显示李某湘此时处于“醉酒后”。

           

发现未带钥匙的唐某电话联系父亲开门,同时表示自己被李某湘辱骂了,随后两人结伴前往理论。在交谈过程中,李某湘先踹了唐父一脚,随后唐父、唐某与李某湘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其朋友劝开后带回家。

           

当天晚上李某湘回家后,随同父母、朋友一起前往唐家道歉,同时要求唐家父女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

           

2月9日1时许,李某湘再次前往唐家,手持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菜刀很快被前来劝阻的朋友抢走丢掉,随后赶来的其他朋友在大门外对李某湘进行劝阻。

           

唐某听到砸门声后,起身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待她打开自家大门的侧门后,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其腹部踢了几脚。

           

唐某立刻上前在自家大门外和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她先使用随身携带的红色削皮刀打斗,因一直被李某湘攻击,她换持黑色水果刀朝李某湘挥舞。

           

李某湘往巷道外跑动,随后扑倒在地,朋友立刻上前将李某湘送医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死者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方认为,唐某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家属:女儿属于正当防卫,不接受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日前,唐某的父亲注册账号“唐某家属”在社交媒体发言,表示唐家当天就已经给了李家家属6万元用于处理后事,“这是我们家最大的能力了,当时我把给外孙的压岁钱都拆出来凑上了。”据他介绍,唐某主要是在丽水市区从事烘焙工作,案发时正是休年假回家。

           

唐父表示,无法接受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他回忆了案发过程,2月8日唐某回家的时候,李某湘就对唐某恐吓并吐口水到驾驶位玻璃上。第二天凌晨时,李某湘在砍砸大门并翻墙进入时,往唐某肚子上踹了一脚并挥拳击打其头部,“在这种持续被殴打的情况下,我女儿才从兜里拿出刀反抗的。”

           

唐某家人目前委托殷清利律师担任辩护律师。殷清利认为,本案唐某所面对醉酒男子的滋扰、辱骂、殴打、持刀砍门等不法侵害具有复合性,受害人三次主动实施即是例证。醉酒男子第三次前往唐某住宅,使用菜刀砍门,现场还有攀爬痕迹,这说明其具有实施行凶、非法侵犯住宅之意图。在此情形下休息的唐某,已经意料到对方持有工具,所以其携带刀具不应成为防卫过当之理由。

           

同时,虽然有人夺过受害人的菜刀,但此消息唐某并不掌握,待唐某开门并未出门时,受害人挣脱他人劝阻,脚踢唐某腹部,并相继对唐某实施殴打,最终导致唐某便血、嘴唇、左脸、左膝部肿胀淤青。殷清利称,“此时唐某持刀行为完全具备防卫必要性。而且待受害人逃脱后,唐某并未追击。这样来看,唐某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从有利于防卫人的角度分析,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出发,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殷清利表示。

           

背景:目前各地对正当防卫尺度把握不统一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看,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孙谦称,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本身复杂疑难,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甚至旗鼓相当、针锋相对,这个时候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专家高艳东副教授向南都记者表示,该案还应考虑男女力量的悬殊,“弱者有更大的自卫权。”其他女性在遇到此类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事件时应该如何处理?高教授建议优先选择报警处理,减少冲突扩大化,“在这个案件中,她错过了两次报警的机会,如果在第一次被拦车辱骂后就报警,或者在李某湘闯入家中的时候立刻报警,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他认为如果双方第一次冲突后就选择报警处理,保留证据,对后续案件的判决也将有极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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