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长之子驾车撞人逃逸未被起诉事件反转:已被刑拘!

  发布时间:2020/5/19 9:57:20 点击数:
导读:交警队长之子驾车撞人逃逸未被起诉事件反转:已被刑拘!

此前,有媒体曝光,2019年1月广东广宁县一交警大队中队长之子驾车肇事逃逸,造成受害人重伤一级,并于今年5月3日死亡,但广宁县检察院却对肇事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公众质疑。

今日,广宁县人民政府再次通报该案:肇事者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已刑拘。

据“肇庆发布”公众号5月18日消息,针对网传广宁县梁某勇交通肇事案有关问题,肇庆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此前已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广宁县开展调查工作。现初步查明,梁某勇涉嫌酒后驾驶肇事逃逸,已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彻查中。联合调查组将继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彻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前报道:

5月10日,广东广宁县委宣传部微信公号“竹乡广宁”曾发布《广宁县梁某用交通肇事案情况通报》。通报称,针对近日网络流传的“广宁县梁某勇驾车肇事逃逸”帖文,广宁县相关部门经核查,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2019年1月11日20时许驾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程某群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

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公安机关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伤情鉴定,程某群为重伤一级,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梁某勇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5月3日,程某群因白血病恶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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