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贺天强律师胜诉

  发布时间:2020/10/26 11:20:20 点击数:
导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贺天强律师胜诉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等待,202010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主任律师诉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行政上诉案,作出(2019)川行终12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6行初1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2019118日作出的广安区府复字[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责令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广安区司法局对其投诉作出《答复》,并告知其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贺天强向广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与投诉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广安区政府认为贺天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而作出7号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7号复议决定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贺天强的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贺天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依法对行政机关滥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剥夺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违法行为,明确说不!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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