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18/1/1 7:18:38 点击数:
导读:高空坠物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被高空坠物砸中,或者是无辜连坐,在现代都市高楼林立的环境中,今天的任何一个看客,明天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那么我们该做些什么来避免这样的悲剧一再发生?

新闻提示:安徽芜湖某小区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81户共133名被告,在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元、物业支付15.2万元,共计508671元。去年10月4日,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在芜湖某小区28号楼前,被空中坠落的砖头砸中后脑,当场死亡。

在高空坠物伤人、全楼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起案件中,除了隐匿着的“真凶”可能会暗自庆幸闯了祸有人陪绑,其他的被告和原告肯定都是一肚子委屈。

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俗称的“高空坠物连坐法”。据法学专家分析,如此立法的目的有二,首先是救济,对祸从天降、无辜受害的人给予补偿;其次是预防,提醒楼宇内的所有住户警惕并教育孩子不要从窗口乱丢东西。

2011年,成都一个小伙子被从天而降的陶瓷水杯砸成重伤,他用了3年时间才找齐100多名被告,从而拉开诉讼程序的序幕。

相比之下,这一次安徽芜湖的高空坠物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提速”不少。不过即便法院已经判决,执行能否到位的问题也在困扰着家属。

无论是被高空坠物砸中,或者是无辜连坐,在现代都市高楼林立的环境中,今天的任何一个看客,明天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那么我们该做些什么来避免这样的悲剧一再发生?

首先,现如今似乎只有高空坠物伤了人,才算是后果严重。但是在香港,根据法律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在2003年,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这个队伍自成立以来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

此前,曾有报道说某男子因心烦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而检察院则认为,此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理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无论靶子准不准、砸没砸到人,只要是扔了,就应该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至于侦破问题,现在的科技那么发达,很多摄像头都可以被利用起来。

为了防范过失导致的高空坠物,让物业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就可以敦促他们通过提醒、定期检查来确保业主家中的空调固定得是否稳固、花盆等物品摆放得是否牢靠。

在美国一些州的社区,设立有相关事故的基金,一旦发生高空坠物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情况,受害人可直接通过物业索要赔偿。显然,这样的做法也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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