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发挥律师“民间法官”新职能

  发布时间:2017/10/17 7:01:06 点击数:
导读:中国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发挥律师“民间法官”新职能

(原标题:中国将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发挥律师“民间法官”新职能)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兰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司法部相关负责人16日表示,开展律师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同时,这一举措也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参与各类调解活动,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一些国家律师主导调解模式不同,中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杨向斌介绍,《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此外,《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完善了律师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对建立科学的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安排。杨向斌表示,开展律师调解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律师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士,在长期职业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可以说在非诉讼纠纷化解力量中,律师群体有着独特的优势。开展律师调解工作有利于减少民商事诉讼案件,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的有力补充和完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韩秀桃表示,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一举措对于我们整个律师行业来说,是开拓了一个新领域,律师的居中裁判、调处的能力使其可以成为民间的法官。既是开拓了新领域,对律师业务的发展也是新契机,同时对律师自身的社会价值也是新的提升,有助于提升律师整体社会形象,所以我觉得这个制度意义非常重大。”

据了解,律师调解工作将在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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