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法律实务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6 9:50:05 点击数:
导读: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法律实务解读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全文,并宣布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四对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作出突破性的调整,对日渐突出公司自治失灵问题给出了司法回应。司法解释颁布后,社会对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针对解释四对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相关问题,我们就解释四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的理解与应用,记者专门采访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委员会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立坤律师。

网易房产:本次公司法解释四出台所基于是怎样的立法背景和社会环境?

李立坤:本次司法解释内容主要针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保护两大内容。对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加以完善,不仅因为它们是公司法立法体系中的重要板块,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下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密切相关。在金融领域去杠杆的氛围下,国家开始大力鼓励股权融资,而鼓励股权融资的前提是股东权利能被妥善保护。

然而长期以来的现实状况是中小企业普遍缺乏规范、现代化的公司治理体系,融资途径过度依赖债权,缺乏股权融资经验和保护股东意识。为了适应资本环境的需要,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引导、保护股东权利和推动公司治理,从而避免出现公司僵局、规范企业运作,间接促进股权融资。

网易房产:本次司法解释调整内容主要有哪些方面?

李立坤:本次司法解释调整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方面,分别是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公司利润分配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每个方面分别针对公司法实际适用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过去未明确规定,或规定失当的问题进行调整。如对公司决议效力的诉讼程序明确了诉讼主体范围、创设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司法解释通过设计具体、明确的制度和程序来保障股东权利得以实现,公司进行有效治理。

网易房产:能否具体谈谈与以往相比,公司决议的产生程序和效力认定有哪些改变和创新?这些改变对于公司法律实务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

李立坤:首先,对于公司决议部分,本次解释的亮点在于确认了决议不成立之诉,这完善了决议效力诉讼体系。其次,决议效力之诉的主体、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得到了确认,明确了股东资格和董监高在决议诉讼中的权利。第三,对于决议的轻微瑕疵和外部的效力问题,本次规定也在平衡效率和公正上做了考虑,总体来说,为防止过分干扰公司正常运作,立法目前在保证程序正当的前提下向效率做了一定倾斜。

这给公司实务提出以下启示:首先,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要同时满足会议程序合法、会议决议真实存在且形成书面形式的会议决议三个条件。对于外部相对人则应对内部程序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判断决议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况、是否达到表决比例,这是相对人是否善意的应有之义。其次,公司需要对股权结构作出合理安排,掌握最适合公司该阶段发展的持股比例,避免出现一股独大或公司僵局。另外,股东不能再以程序轻微瑕疵主张决议无效,且对公司决议置之不理、拒不签收等消极应对方式可能行不通。保护和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时需要股东采取更积极的应对方式。

网易房产:股东知情权在本次解释中如何加以完善??

李立坤: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一项基础性权利,但一直以来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能得到有效保护,产生的争议也较多。本次解释针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贯彻了权责统一的原则。如规定了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辅助查询,也规定了泄密后的知情权损害赔偿;既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身份、目的正当前提,也在股东无法查询时规定了公司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的设计在为保护股东知情权提供具体路径的同时,减少股东行权时可能发生的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股有权利,所以,通过协议剥夺股东知情权得不到法院支持。但除股东必须知情外的重要档案,公司可通过章程或协议,在法律框架内规定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

网易房产: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时,公司的意思自治和司法介入是如何平衡的?

李立坤:公司利润分配也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次解释在尊重公司自治和保护投资人利益之间进行了平衡。通常情况下,公司盈余分配需要根据公司自身具体状况由股东会、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符合经营实际的商业判断,属于公司意思自治范围,司法不能主动干预。在实践中,股东滥用权力造成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利被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投资目的来看,股东投资目的是追求投资利润,如公司拒绝分配利润已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则明显违背了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此时,为保证股东投资的信赖利益,司法可以依申请而介入。但是,司法介入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前提。公司自身是否具有明确、稳定、合法的营收状况、经营计划以及分配方案,对法院进行此类案件的裁量具有重大影响。

网易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以往实践中产生的争议较多,本次解释从哪些方面对易发生争议的部分进行调整和完善?

李立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自身的人合性所设置的特别机制,本次司法解释分别就该项权利的行使保护和损害救济作出规定。一方面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程序和步骤进行细化,例如,对“同等条件”下转让的“同等条件”的认定方式,行使期间、通知方式等具体要求。一方面对过往实践中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存在的争议作出规范。在保证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同时,避免因为规则僵硬限制股权的合理流转,以及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权利。股东应当特别注意,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必须通知其他股东,且通知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行权期在公司章程中的设置应与法律规定一致或优先于法律规定。对于“同等条件”应约定多个具体参数,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如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必须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均优于非股东受让方,缺一不可。

网易房产:本次司法解释对过往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的股东代表诉讼有什么积极意义?

李立坤:过去司法实践中,董事会、监事会等主体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一款对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地位并不明确,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认为基于公司利益,应当以公司为主体参与诉讼,但有的司法判例中也承认公司监事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次解释首先明确了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按公司法151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接受股东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起诉时,应以公司名义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这确认了过去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公司直接诉讼的原告资格。其次,对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地位、权益归属和费用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使公司代表诉讼具备了更有操作性的指引。这同时也提醒公司,董事、监事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时是法定代表公司的行为,因此,公司应重视委派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人选组成。李立坤本次司法解释的颁布,对公司治理与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值得肯定。但司法解释仍有部分条款规定尚待商榷,例如《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条规定是对《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定的扩大解释,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由股东本身扩大到可雇佣专业第三人辅助进行,仅适用于股东依据判决查阅的情况,且股东应当同时在场。但是否意味着,若股东未曾起诉而直接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辅助行使?又例如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意味着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权离婚时,非股东的一方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接纳其为股东的,其也只能取得经济补偿,并不能因为离婚而必然取得股东身份。股东配偶作为股权的共同投资方,尚且不能违背公司人合原则,为何继承就能导致股东资格延续?这些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找到答案,有待更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网易房产:本次司法解释是否存在尚待完善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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