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遗嘱方式卖房17年后反悔 法院判买卖有效

  发布时间:2017/12/2 6:28:27 点击数:
导读:以遗嘱方式卖房17年后反悔法院判买卖有效

17年前,潘女士和继母徐老太太协商,用2万元买下继母占有的房产份额,徐老太太亦到公证处立下遗嘱。让潘女士没想到的是,继母在2014年底竟私下到公证处撤销遗嘱,并将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要回自己的房产份额。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今天(11月30日)通报称,该院判令买卖有效,驳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是1992年潘老先生和徐老太太再婚后,以潘老先生名义登记的单位房改房,房款由潘老先生支付,为了买更大面积的房子借用徐老太太的工龄。2000年10月11日,潘老先生和徐老太太一同办理公证遗嘱,将自己本人所有的房屋产权交由潘女士继承。同月30日,潘女士和徐老太太签订一份书面材料,上载明房屋由潘女士买下,已于9月6日、10月30日补偿共2万元工龄款给徐老太太,徐老太太将涉案房屋赠给潘女士居住并办理遗嘱公证,日后房屋有问题都与徐老太太无关。之后,房屋便一直由潘女士使用。

2015年的某天,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发现自己竟然被徐老太太告上法庭。潘女士很是惊讶,父亲2004年去世,自己依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而另一半的份额自己也跟徐老太太签订书面材料。十多年来双方一直按照上面写的来履行,好好的怎么就被徐老太太告了呢?

原来,在2014年11月,徐老太太突然到公证处声明撤销其于2000年立下将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交由潘女士继承的遗嘱。随后便起诉至海珠法院,称自己已经撤销公证遗嘱,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对产权分割析产办理过户手续。

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徐老太太和潘女士签订的书面材料所载明的内容,应视为徐老太太同意在收到潘女士支付的2万元工龄补偿款后即放弃就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徐老太太现在以其撤销遗嘱继承公证为由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其所有以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分割析产、过户手续,依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徐老太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徐老太太认为其与潘女士签订的书面材料是对涉案房屋使用权的约定,并非买卖约定,以一审判决定性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书面材料可表明,双方就徐老太太获得2万元工龄补偿款同时以设立公证遗嘱方式向潘女士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达成一致意见,徐老太太上诉的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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