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得不看的管辖权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7/12/19 14:30:33 点击数:
导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得不看的管辖权问题汇总!

房价飙升、学区房催化等等原因,导致全国房屋交易的增多,房产作为特殊财产,重要性无需多言。买卖房屋时签订合同已是常态,出现纠纷后大多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但何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呢?很多人会脱口而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真是如此吗?本文就为大家解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归属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确定。该条款将不动产纠纷统一规定由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之前所有涉及到房产的纠纷,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做出后,第二十八条将不动产专属管辖明确细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该条款将不动产专属管辖限制在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范围和四类合同纠纷。由此可以推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那么现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呢?此类纠纷已经不受专属管辖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其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较为复杂: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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