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避债 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8/3/29 16:00:43 点击数:
导读:父亲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避债法院判决:继续执行

3 月11 日,江苏高院发布2017 年度江苏法院执行裁判典型案例,其中孔某等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引人关注。孔某的父亲孔某某是被执行人,他将房子无偿转让给儿子,最终法院认为这一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法院表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将房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属逃避债务行为,不能阻止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常州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某某等一案中,查封了孔某某之子孔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孔某向常州中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王某与孔某某于2004 年11 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内容主要为:一、孔某某自愿将位于江苏省靖江市的一套商品房一套给予王某,包括所有家居、家电等;二、孔某某的190 万元存款,一次性给予王某40 万元,其余150 万元归儿子孔某(暂时由孔某某保管,可用于代孔某购房或投资,等满20 岁后应全部转给孔某);三、孔某由孔某某抚养,且孔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均由孔某某负担等。孔某据此主张,孔某某用代其保管的钱款购买了案涉房产,故请求解除查封,并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查明,孔某某在上述案件审理期间,将案涉房产名义上以买卖方式作价126 万元出售,而实际上孔某未出钱。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内容未经法院确认,孔某某未提供其当时拥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190 万元的相关银行凭证等证据,来佐证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某公司起诉孔某某还款的相关案件审理期间,孔某某在尚未偿还案涉债务情况下,无偿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儿子孔某,损害了债权人某公司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案涉房产虽然已经登记在孔某名下,也不能排除常州中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据此,判决对案涉房产继续执行。

法院表示,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其财产无偿转让他人,而所涉债务并未清偿,该转让行为应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对该房产的执行。该案中,债务人在被起诉还款案件诉讼过程中,通过协议形式,将其全部财产部分给予其离婚配偶,部分赠与给其未成年子女。这种行为属于规避执行,不应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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