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房后不按约定还款 银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发布时间:2018/8/7 10:38:41 点击数:
导读:按揭买房后不按约定还款银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按揭贷款现如今已经成为我们大多数人的买房方式。忠县一对“80后”夫妻就是以按揭方式,向银行贷款买房,但贷款下来没多久,两夫妻便不按约定还款。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银行本金及利息、罚金、复利等26万余元,且银行对二被告所购房屋享有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被告秦某、方某是一对“80后”夫妻。2011年12月,二被告与原告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9.7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期限240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确定,实行浮动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执行利率从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1月1日调整。还款周期为一个月,还款日为每期末月的20日。如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若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有权行使担保权。同时,二被告以购买的位于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对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含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随后,二被告与原告及开发商又签订了《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约定二被告提供位于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对原告的借款31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开发商担保贷款用于商品房建设工程并按期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办理了重庆市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业务种类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房地产坐落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并为该房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2年1月,原告如期向二被告发放贷款29.7万元,但贷款发放后,二被告只按期还了部分贷款,随后便拒绝还款。截止2017年2月1日,二被告尚欠银行利息、罚息、复利共计7530.33元,贷款本金余额为26万余元。原告经催收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 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向二被告支付借款29.7万元,但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还款,故二被告存在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若借款人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可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有权行使担保权,原告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一次性结清全部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二被告自愿提供了抵押房屋对被告杨春平的29.7万元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对原告主张对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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