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9/7 10:14:14 点击数:
导读:房价上涨!卖房者以配偶不知情为由反悔,法院如何认定?

案例一

何某诉张某、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2014年7月23日,刘某与何夫妻两人购买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预售的房屋一套,并于2017年5月2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登记的产权人为何,共有人为刘

2016年6月12日,刘与张在中介机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张,成交价格11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向刘交付定金6000元,同年6月28日和11月18日,张又支付刘房款344000元、10万元,刘将房屋交付给张,剩余房款双方约定待办理产权过户后两个月付清。

2017年8月31日,何将张及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与张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张腾房。理由为,涉案房屋系其与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擅自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明知该房屋系刘与何的共同财产仍然购买,但何对此并不知情,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涉案房屋归何和刘夫妻共同所有,何虽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但经查明,何之前在某售房网站上发布出售涉案房屋信息,登记的联系电话为其个人电话,中介机构正是通过该网站获悉涉案房源并与何联系售房事宜,中介机构的经办人员也证实何对此是知情的,故何主张其对刘出售房屋事宜不知情,显然与事实不符。同时,张与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张信赖何与刘购买房屋后出售,从而购买该房屋,系善意购买,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合理,张亦支付合理对价。现涉诉房屋已交付,张使用该房屋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何以其对刘出卖涉诉房屋不知情且不同意为由,主张刘单独与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腾房,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

朱某君诉陈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朝与李兰系夫妻关系,婚后共育有两子,长子陈泉、次子陈建,朱君系陈泉的女儿。陈泉于1996年12月3日死亡,李兰于1997年11月21日去世,陈朝于2014年11月1日去世。陈朝系某高校职工,于1998年参加房改,购买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一处,当时李兰已经去世,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所有权人为陈朝,无共有情况。

朝与陈建于2013年7月7日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陈朝将该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建,并已过户。后朱君将陈建起诉至法院,以陈朝擅自将其与李兰共有的涉案房屋出卖给陈建,侵犯了朱君应享有的房屋继承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陈朝与陈建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朝个人名下,并无其他共有人,该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对外公示及产权推定的法律效力。陈朝将其名下房屋对外出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涉案房屋系陈朝和李兰的共有房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朱君以陈朝对涉案房屋不享有完全处分权为由主张《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无效,该主张亦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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