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份额各50%,一方要求出售,另一方拒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8/10/25 8:15:03 点击数:
导读:房屋份额各50%,一方要求出售,另一方拒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大王与小王系兄弟关系,二人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0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对501号房屋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现已办理完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大王不要501号房屋,但要求分割该房。小王不同意分割、拍卖501号房屋,主张要该房屋,但主张无能力给付大王该房屋的折价款。后,大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诉讼中,一审法院依据大王的评估申请,委托北京中建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501号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175.72万元。

【问题讨论】

按份共有的房屋,一方不同意出售,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出售?

【简要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对分割共有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上述事例中,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501号房屋系大王、小王按份共有房屋,双方对分割房屋没有约定,故大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小王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主张大王没有权提起共有物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上述法律条文规范的是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并非上述事例中所述的共有物分割,故小王依据该条规定主张大王没有权提起共有物分割,系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有误,大王主张出售分割501号房屋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一篇:妻子婚前房产被丈夫偷偷抵押,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无效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