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一房产纠纷房管局被判违法 至今不纠正

  发布时间:2018/11/8 8:28:15 点击数:
导读:安远县一房产纠纷房管局被判违法至今不纠正

近日,家住在赣州市兴国县的姚先生向本台记者反映称,自己在安远县国兴汽车博览城购买了三套房产并且办理了预告登记抵押给赣州银行安远支行申请贷款,不料在还清了银行贷款后,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时被告之这三套房产已不在其名下。为此,姚先生与安远县房管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法院判决安远县房管局在没有收到退房协议情况下办理撤销备案登记行为违法。但事至如今,安远县房管局一直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

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时被告之房产不在其名下     

姚先生告诉本台记者,2015年1月11日,自己在安远国兴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购买了1-103、1-104号、2-1001商品房,并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分别为20150102825、20150102833、20150102910。这三份合同均在安远县房管局办理了备案。合同签订后,他在赣州银行安远支行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2017年7月11日,因银行贷款已还清,姚先生拿着赣州银行安远支行出具的三套房产预告登记证明、还款证明及解押委托授权书到安远县房管局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时,得到的答复是这三套房子已经不在其名下。

姚先生还告诉记者,自己曾是安远国兴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据他了解出现这种情况的不止自己一户。 

法院判决:办理撤销备案登记中程序上存在违法

2017年9月11日,姚先生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安远县房管局告上了法庭。姚先生的诉讼要求是确认安远县房管局撤销他所购三套商品房备案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安远县房管局赔偿他460万元损失,诉讼费用由安远县房管局承担。

当年12月29日,龙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原告姚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50102833、20150102825、20150102910)登记备案的行为违法;要求安远房管局赔偿损失460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由于姚先生和安远县房管局都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5月16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记者在终审判决书看到,上诉人安远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没有收到退房协议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在程序上的确存在轻微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当事人:法院也判决了但是房管局迟迟不纠正其行为

“即然法院已经判决了安远县房管局撤销其合同登记备案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迟迟不纠正?”姚先生向记者说到。

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7月18日,姚先生向安远县房管局发去了一份函告,申请纠正其违法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政行为,恢复其房屋买卖合同。但事隔至今,安远县房管局也一直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姚先生的律师也多次去律师函催办,但对方都是拒收。

安远县房管局:不存在违法 只是当时没有留下视频影像

10月12日,本台记者就此事来到安远县房管局进行采访。

在采访中,该局陈和祯副局长告诉记者,办理撤销登记是姚先生自己来提出申请的,并在申请上亲笔签了字。因为条件问题,当时没有留下影像,所以法院判决房管局在办理程序上存在轻微违法。对方寄来的律师函有过一次回复,声明只是在程序上存在轻微的瑕疵,不存在违法,不需要纠正。

开发管理股李瑞斌股长还向记者提供了这三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撤销申请表,记者看到上面确实有姚先生本人签字,但是没有写明年月日。

对此,姚先生向记者解释到,他当时是准备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也在申请表上签了字,但是后来他与国兴汽车博览城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约定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撤销申请表没有签订时间,也没有到房管局和赣州银行办理相关的解押产权转移等相关手续以及与开发商签订退房协议。现在法院判了房管局是行政行为违法,就应该恢复这三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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