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房屋交易纠纷引发对公平正义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11/8 8:23:16 点击数:
导读:一场房屋交易纠纷引发对公平正义的思考

本刊登载了一篇名为《房屋买卖案一波三折  专家论证使案情峰回路转》的文章,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文末处提到案件最新进展:励翔东与许在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结果,现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现如今,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本刊专家论证认为此案判决结果存在不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应该重新复查的情况下,2018年7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却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将励翔东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388弄215号房产强制过户到了许在元名下。

  未来案件将会如何变化暂且不论,但这中间所存在的问题很值得本刊重点关注和探讨。若不究其根源,此类情况还将不断重演。本刊特邀评论员就再审案进行点评并公开报道。

  首先,法院审判,判决结果前后截然不同且审判内容涉有不妥之处,这究竟为何?

2017年3月23,励翔东第一次就与许在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许在元违约,遂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励翔东与被告许在元于2016年10月27日所签全部协议于2017年3月27日解除;原告励翔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许在元已支付的8,900,000元房款;驳回原告励翔东其他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约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合计98,800元,由原告励翔东负担17,000元,由被告许在元负担81,8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励翔东认为被告许在元未按合同履约,应当偿付违约金约2,000,000元,遂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许在元没有违约,遂作出终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励翔东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800元,均由上诉人励翔东负担。

  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之下,上海市两级法院为何会对此案有如此截然不同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存在失误还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另有隐情?

同一法院超期判决   审判结果前后对立

  2018年2月2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励翔东与许在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主审判人员相同的情况下作出全然不同的判决,竟将之前2017年7月26日所作(2017)沪011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全盘推翻。更令人讶异的是,这次所谓的法院判决,竟是对原告许在元在2016年12月2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的判决。

  2016年12月22日,许在元在尚未到合约所约定12月30日交易过户日之前,就已经以“励翔东以欺诈的手段和乘人之危,逼迫其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励翔东提起诉讼。闵行区人民法院虽在2017年1月4日就已立案受理,但仅开庭一次,在并未作任何审判的情况下就因由宣布休庭。直至2018年2月23日,才重新进行判决,却突然将之前2017年7月26日所作已生效的(2017)沪0112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书全盘推翻,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许在元在与被告励翔东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继续履行,被告励翔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许在元办理过户手续,将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388弄215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许在元名下;二、原告许在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被告励翔东购房款人民币4,000,000元;三、驳回原告许在元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500元,由原告许在元负担2,700元,由被告励翔东负担81,800元。

  休庭近一年之久,却突然对这期间已生效的判决作出再判决。法律虽目前为为止没有明确对休庭时限作出规定,但这确有“刻意图拖延时间”之嫌。

  而励翔东第二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发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81,800元,由上诉人励翔东承担。这时,该案件经过四次庭审,诉讼费共计358,900元,励翔东需承担356,200元,许在元只需承担2,700元。

  时隔一年之久,同一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实所令人匪夷所思。

法院严重超期审判   审判内容涉嫌违反规则

  从2016年12月22日许在元起诉到2018年7月3日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历时一年半多的审判,属于严重超期。

  法院此番行为是授人以鱼有所偏颇,还是工作失职审判有误?若是工作失误,励翔东几番上诉事情都并未得到解决,相关部门也并未公开承认自己的工作有所失职;若是因私心而有意为之,那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又在何处,倘若真如此,相关审判人员理应受到处罚,而法院也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重新审理。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判决书中,写到“鉴于上述补充协议既约定‘签署完成所有过户所需文件且受理窗口审核并通过产权过户申请后支付甲方购房贷款部分的4,000,000元’,又载明了‘甲方收到该笔款项同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送件过户’,确实存在文字表述上的歧义。”这正是案件的症结所在,是案件发展至此的关键点,原因如下:

  第一,这两条规定白纸黑字约定的非常清楚,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二,一直到打官司为止,无论是励翔东起诉还是许在元起诉,没有任何一方因为这项条款的履行产生过争议,也没有因为这条规定在执行出现过任何困难,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都不认为这其中存在任何争议。那为何到了法院就突然有了争议呢?

  民事诉讼严格强调法院不应该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条款进行审判。但法院却唯独拿一条双方都没有产生任何分歧的条款来挑理,这说明,法院是在为达到最终审判结果,而故意在找理由来说事。这种做法有违职业操守与准则,有失公准。

  其次,仔细审视签约过户的全过程,这其中疑点重重,法院的一纸判决书许在元避税、逃避上海市限购认定的帮凶。结合4次审判决结果来看,受益方几乎出现一边倒的情况,是因缘巧合还是全盘精心策划故意为之?

  第一,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第4、第5条当中明确补充道规定:① 甲(励翔东)乙(许在元)双方应于甲方办妥抵押注销手续且乙方办妥贷款及房屋限购认定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但最晚不得晚于2016年12月30日备妥交易材料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中,各自应及时提供产权过户所需材料、证明并及时支付各项应付之税费。若因任何一方材料不足或税费不足导致过户手续无法正常办理时,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②甲、乙双方均确认:本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均由乙方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甲乙双方同意于2016年11月18日前至交易中心评估窗口办理涉税评估事项,并于出具结果后三日但最晚不得晚于2016年12月1日前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申请缴纳税费、房产税及限购认定手续。

  但是双方在签订合同且达成同意之后,乙方并未按时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2016年11月18日也并未应约到窗口办理评估事项。据悉,乙方原购房人为许建平(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古代典籍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国际期刊《文化中华》主编,长江学者通讯评审专家),因其名下已登记有房产,不符合上海限购要求,遂于2016年10月27日与甲方励翔东签订了《买卖合同变更确认书》,将乙方变更为其儿子许在元。但据调查显示,父子二人身份证上均显示有房产且不是同一房产,系皆不具备上海市限购条件。同年12月1日,许在元也并未履约去办理申请缴纳税费、房产税及限购认定手续。而在12月22日,许在元竟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励翔东,告励翔东以欺诈手段逼迫其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如此来看,许在元未履约办理相关手续,并非是不想购房,而是父子俩知晓二人皆不具备上海市限购条件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相关认定,想要借助法律的“羽翼”曲线救国,将房屋收入囊中。

  第二,甲方励翔东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388弄215号房产,于2016年5月25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甲乙双方皆知此情。

  上海市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税收中明确规定:购房不满两年,需支付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而满两年之后增值税部分则可以免去。恰巧从许在元2016年12月22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至2018年7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束,法院执行将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3388弄215号房产过户到乙方许在元名下整个过程刚好满2年,可以省去成交总额5%共计几十万元的增值税费。

  并且,凭借法院的一纸判决,许在元不仅省去一笔税费,甚至也无需办理房产限购认定等手续,便直接获得此房屋的所有权。而许在元本身是否具备上海市限购条件则完全不做考虑,完美的避开所有限制。这其中是否真的存在猫腻,无凭无据不可胡乱推测,我们也只能呼吁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审查工作, 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的不良现象,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再者,2018年7月23日,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执行通知书,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严重的过错!

  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直接将房屋过户到了许在元名下,而许在元应付给励翔东的购房款400万元尾款也直接交给了法院来保管,时至今日,励翔东也并未同意过户也并未前去法院领取400万元的购房尾款。

  法院此行此举,违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所以说,法院在励翔东未接受400万元尾款的情况下,强制将房屋过户到许在元名下是违法的。

  法律是守护社会道德准则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构必须坚持司法公正,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做到合法合理、及时高效、保证程序公正,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声张正义的有效工具,不应沦为一些投机取巧之人谋私利的保护伞。中国舆情法治网站所设专家论证栏目,为声张正义而发声,站在舆论监督的高度,充分发挥媒体的积极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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